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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購房時將產權寫於女兒名下,並立下遺囑將該房給女兒。不久後,母親決定變更遺囑,此時纔知由於產權在女兒名下,其無權分配該房。於是母女倆因房產證更名問題對簿公堂。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被告女兒將訴爭房屋所有權變更到母親名下。
2006年5月,何大娘以52萬元的價格賣掉了一套房屋,並於同年7月花64萬元在河西區福建路又買了一套。何大娘說,當初因擔心這套房產將來得給兒子一部分,所以同意將房產的所有人暫寫為女兒崔某的名字,但並不是將此房贈給她了。如今,何大娘准備立遺囑,可是經了解得知,由於房產證上是女兒的名字,所以在法律上何大娘沒有權利分配該房產。為此,何大娘要求崔某配合變更房產證上的名字,但崔某一直不肯。何大娘一氣之下將女兒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崔某將上述房產的產權變更到自己名下。
被告崔某辯稱,何大娘曾說家中房產已經給了兒子兩套,二女兒一套,所以這套房產理應給崔某,並且何大娘一直由崔某照顧著,於是她主動要求將該房屋的所有人寫為崔某,並有一份已立遺囑為證。現因二女兒聲稱房產分配不公,何大娘纔提出變更所有人名字,所以不同意該訴求。根據事實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訴爭房屋系原告出資購買,因其他原因將該房屋的所有人寫為被告名下,被告所提該房屋系原告贈與且有遺囑為證不同意變更為原告名下的理由,因遺囑不生效,故對其抗辯理由不予采信。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律鏈接
《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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