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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佛蘭』撞死人引出連環案
受害人家屬與車主雙雙索賠
肇事車是否被盜成為案情關鍵
主人把一輛汽車放在停車場,半夜卻被別人開走了。在交通事故中,該車撞出了人命,肇事司機棄車逃跑,受害人家屬找不到肇事者,只得把車主告上法庭。車主連稱冤枉:『我的車被人偷了不說,還要搭錢搭精力打官司。』在交通事故賠償案審理的同時,車主又把停車場所屬的公司告上法庭。一起交通肇逃案引出連環官司,多個法律關系錯綜復雜。目前,和平區法院正在審理車主向停車場索賠一案。記者高立紅
事件回放
『雪佛蘭』引發連環案
引發連環官司的『主角』是一輛雪佛蘭牌小汽車。本市男青年孟某自2005年7月買回該車後,除了遇事使用外,一直把它存放在距其居住地(紅橋區佳寧裡)不遠的龍泉道停車場。去年8月17日晚7時許,他像往常一樣把車停好,回家休息去了。
轉天凌晨,這輛雪佛蘭卻神秘地出現在北辰區津永支路上。當時,這輛車正在由東向西行駛,馬路另一側的一輛川野牌三輪摩托車正由西向東行駛。凌晨2時10分,雪佛蘭突然駛入逆道,與川野三輪摩托車相撞,摩托車被毀不說,其主人也不幸遇難,雪佛蘭駕駛員棄車逃離現場。
這起交通肇事案的死者為50多歲的中年男子龐某,北辰區農民。他的意外身故令妻子和三兒一女悲痛萬分。由於找不到肇事者,幾位家屬將車主孟某告上法庭,索要一應賠償14萬餘元。此外,由於肇事車在保險公司上了交強險,受害人家屬把保險公司也一並告上法庭。目前,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正在法院審理過程中。
據車主孟某介紹,2007年8月18日8時30分左右,他正准備出門上班,剛打開手機就接到交管部門的電話,說他的車在北辰肇事,讓他前去配合調查。孟某很詫異,急忙去停車場查看,纔發現車沒有了。從交管部門回來之後,孟某就打電話報了警,這起盜竊疑案正在偵查過程中。孟某認為,自己的車被卷進交通事故,與停車場在保管過程中不盡職有直接關系,於是把停車場的所屬公司也告上了法庭。目前,這起保管合同糾紛也在審理過程中。就這樣,一輛『雪佛蘭』引發了連環官司。車主孟某也因此屢上法庭,這兒剛當完被告,又跑到那邊去當原告。
案情一講
一起事故兩方喊冤
對於北辰區某村的龐家來說,2007年8月18日凌晨那起事故是一場突降的災難。本來身板硬朗、為家庭生計奔波的一家之主龐某在事故中喪生,給妻子及三兒一女帶來巨大打擊。交管部門認定,在那起事故中,雪佛蘭車的駕駛員負主要責任,龐某負次要責任,龐妻與三兒一女在肇事者杳無音訊的情況下,只得將車主孟某告上法庭索賠。
然而,此案的特別之處在於,車主也連呼冤枉。法院一審開庭時,車主孟某稱:『車子雖然是我的,但事故發生時並不是我在駕駛。車在停車場被盜走,我已經喪失了對車的運行控制權。』孟某不同意賠償損失,他認為法院應該根據『先刑後民』的原則,駁回原告的起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雪佛蘭車駕駛員在事故發生後逃逸,車主提到了事發後報案該車丟失一節。不過,因其在舉證期限內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事故發生時車已丟失,作為車輛所有人,孟某應按相應責任賠償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判決孟某賠償眾原告一應損失共計10萬餘元,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一次性賠償原告5萬餘元。
孟某不服,提起上訴。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此案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和依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案情二講
是否被盜一再探討
在審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過程中,孟某提出,雪佛蘭車在龍泉道停車場被盜,停車場作為車輛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而法院認為,此節於法無據,不予支持。孟某趕到存車公司所在地,向和平區法院提起訴訟,向這家公司索要因為這起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
『事故發生後,本人為配合調查和交通隊、公安局處理事故,及案外人(死者)子女的兩審訴訟耗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孟某說,他是從事貨貸行業的,經常要去塘沽聯系業務,雪佛蘭車是他工作的必需品。可自從『出事』後,他就沒有車了,改為乘公交或輕軌跑業務,有時時間來不及還要租車或打車,多花錢不說,還十分不便。『到目前為止因為出行不便發生各種費用8萬多元,這還不包括死者家人正在起訴要求我賠償的費用。』孟某認為,這些損失都是保管合同保管人(停車場)管理不善、粗心大意造成的,要由其所屬公司賠償。
前不久,此案在和平區法院開庭。法官當庭總結的爭議焦點為:原告的車存在存車場被人開走了,還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此車是否被盜,也就是被告是否在保管過程中存在過錯,是本案焦點。
法庭上,孟某稱:『我的車晚上存在那兒(停車場)了,早上發現丟了,我當然認為是在停車場被盜的。』妻子作為孟某的代理人說:『如果被告說是我們的人開走了,請拿出證據來,是什麼人開走的?幾點開走的?如果拿不出證據來,就是丟了。』孟某之所以說出這樣的話,源於此前他們與存車場交涉的時候,對方表達過這樣的意見。
被告的代理律師認為,由於與此案關聯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仍在審理過程中,關於原告主張的丟車一節也在偵查期間,該車是否被盜尚沒有充分證據來說明。『車輛是否被盜影響到被告是否應承擔責任,我方認為應根據「先刑後民」原則中止本案的審理或駁回原告孟某的訴訟請求。』對於中止審理的提法,原告孟某也有所認同,他們希望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審結後,連同那部分可能發生的損失一並起訴。
就是否同意調解,法官征求當事雙方意見時,原告表示不接受。法庭決定不再調解,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
話題延伸
一條線串出多個法律關系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耀東認為,此案中存在如下法律關系:
第一,車主與存車場之間存在有償保管合同關系。保管人如果盡到了義務,按照合同約定,其責任就應減弱一些;如果沒盡到保管義務,停車場恐怕就要承擔責任了。
第二,如果車是被盜走的,在刑法上存在盜竊行為,在民法上也存在侵權行為。未經允許將他人財產轉移,盜竊者應承擔刑事責任;在民事上,應承擔對車主的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三,肇事者承擔主要責任並棄車逃跑,在刑法上構成交通肇事罪;在民法上,也構成肇事者對死者的侵權法律關系。在此,為混合過錯導致的賠償,應根據責任大小確定對死者家屬的賠償額。
第四,因為肇事車輛有毀損,車主與保險公司之間也產生了保險理賠關系。當然,前提是車主交了哪些保險。
第五,如果車確系被盜之後發生事故,那麼由誰來承擔對死者家屬的賠償責任,陳教授稱,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被盜機動車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中是有規定的。因為本事件中的盜竊案懸而未決,使得案情變得復雜。如果最終盜竊案得破,證實車輛是在被盜過程中肇事的,可考慮適用本批復;如果不是,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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