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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公司以網絡為媒介發起並組織現場團購,消費者焦先生在團購現場向銷售商購買的產品卻出現了質量問題——實木地板成了貼面地板。日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銷售商奇林木業公司賠償焦先生全額貨款15131元,並判定網絡團購組織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據悉,以網絡團購而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在上海尚屬首例。
2007年2月4日,焦先生參加了上海熱線信息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熱線』)舉辦的團購活動,在團購現場領取了宣傳冊一份,此宣傳冊上載明奇林木業公司銷售的『歐格奇林』木地板是參展商品之一。
於是,焦先生以15131元的總價向奇林木業公司購買了75平方米二翅豆實木地板。但直到地板安裝後,焦先生發現地板有起殼現象,後竟發現所購的竟是貼面地板。焦先生一紙訴狀將奇林木業公司和『上海熱線』一並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貨款15131元。
經查,『上海熱線』是團購活動的組織方,組織團購活動時先在網上發布團購信息,如公布團購活動的時間地點等,並與應邀參展的銷售商簽訂合同,收取場地租用費和相應的保證金、分攤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品等費用,然後組織網友和銷售商現場議價,到場網友憑購買的團購代用券與銷售商達成訂購意向。參與團購活動的銷售商須繳納質量保證金,即若在團購活動過程中銷售商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理賠,由『上海熱線』先行賠付,後再向銷售商追償。
本案中,對於原告焦先生購買的地板的質量問題,『上海熱線』未提出異議,在法院指定期限內也未提交有關地板質量鑒定的書面申請。但『上海熱線』稱其主要負責運營的網站僅是團購活動的中介組織,其法律地位與展銷會的舉辦者有差異。
『上海熱線』認為,焦先生是與奇林木業公司進行木地板的買賣交易,若發生損失應向奇林木業公司主張賠償。此外,焦先生未能提供用於購買地板的團購代用券的主聯,不能證明是在『上海熱線』舉辦的團購活動中與奇林木業公司達成訂購木地板意向,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請。而作為銷售商的奇林木業公司未到庭答辯。
法院審理後認為,焦先生與奇林木業公司之間的買賣關系合法成立,且買賣合同已履行完畢;奇林木業公司銷售質量有瑕疵的商品,損害了焦先生的合法權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焦先生已就其主張的事實完成初步舉證的責任,而被告『上海熱線』未就其反駁意見完成進一步的舉證責任,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法院認定此案中『上海熱線』的性質相當於展銷會的舉辦者,在展銷會結束後應對原告在展銷會期間購買商品所遭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奇林木業追償。
綜上,法院判決齊林木業公司賠償焦先生購貨款15131元,『上海熱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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