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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食品添加劑標准的修訂和使用監管
三聚氰胺是一個微毒的化工原料,不是食品添加劑,卻被不法分子加入到乳制品中。對違法使用添加劑和添加非法物質的監控不到位,是導致『三鹿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為防止食品添加劑的不規范使用和濫用,保證食品的源頭安全,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審稿對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目錄范圍、使用以及添加劑的標簽等都做了相應規定。其中還特別增加兩條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標准進行修改,對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技術上確有必要的,纔能列入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范圍。
——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准關於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的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有關人士認為,食品添加劑的監管是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的一個重要方面。按照新的規定,即使是無害的物質,目錄中沒有列出,也不允許添加到食物中。
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強調政府在召回中的責任
三鹿集團從今年3月份開始就陸續接到了一些患泌尿系統結石病的消費者投訴,集團也開展了一些調查,但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態擴大,直到9月份三鹿集團纔召回部分市場產品、封存還沒有出庫的產品。
根據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審稿的規定,食品召回是企業的自主行為,企業發現自己的食品有問題就應當主動召回。銷售的經營者發現問題,就應當立即通知生產者召回。
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就此提出,實行食品召回制度,不僅要靠企業自覺,還要強調政府的責任,在企業不主動召回的情況下,政府要責令企業召回不合格食品。
為此,草案三審稿在規定企業主動召回問題產品並進行處理的基礎上,增加了企業要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縣級以上質量監督部門報告的規定。
草案同時還強調了政府在召回中的責任。草案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法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的,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草案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一章中也對召回制度做了相關規定,要求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應當及時會同有關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據規定予以召回、停止經營並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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