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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遼寧男子在商場盜竊顧客銀行卡後,立即去刷卡購買金項鏈。近日,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依法重判了兩名被告人。
2007年10月20日14時許,王某、張某及馮某(另案處理)預謀後,竄至天津市和平區濱江購物中心一樓,趁被害人肖某試鞋之際,將其放於身邊的裝有現金人民幣1萬餘元、三星手機1部、招商銀行信用卡1張、天津銀行信用卡2張以及身份證等物品的挎包盜走。隨後,三人乘出租車來到天津市河北區,在多處自動取款機處盜取肖某的銀行信用卡中現金人民幣2.2萬餘元,並在金鍾河大街樂購超市刷卡消費人民幣3.4萬餘元,購得金項鏈5條。
2008年2月28日14時許,王某和倪某(另案處理)又在濱江購物中心地下一層亞惠快餐廳,趁一男子用餐不備,將其放於身邊的挎包盜走,內有現金76元、隨身聽1個及銀行信用卡等物。接報案後,警方經偵查,將王某、張某分別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2年,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1年半。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張某曾因盜竊多次被判刑改造或勞動教養,仍不思改悔。鑒於被告人所獲贓款全部揮霍,故對被告人王某、張某從重處罰。
一審宣判後,王某不服,以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一中院認為,原審判決定性准確,量刑適當,故駁回了他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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