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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錯位”困擾衆住戶
門牌改了戶口本房本地址不變
住戶爲歷史遺留問題“埋單”
門牌如果變了,不僅會導致居民戶口本上的地址與實際住所門牌號不符,公民的房契也需重新變更,如果不同證件上的地址不統一,便會給居民帶來一些麻煩。記者從地名機構獲悉,因爲房屋契約上的地址和戶口本上地址不統一,造成居民無法領取房補的現象日益增多。
同一房屋倆地址
開證跑了十幾趟
昨天上午,記者在河北區地名辦遇到了正在開具地名證明的李女士,她對記者說:“爲了開這張證明,我跑了房管站、居委會、派出所、地名辦等好幾個部門,用了三天時間纔開到證明,真沒想到會這麼麻煩。”
記者看到,李女士攜帶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上,寫的住址是“新開路街5號內6號”,而在戶口簿上的地址卻是“新來路街5號內15號”,李女士前去街道辦事處辦理住房補貼時,因爲兩種證件上的地址不統一,遭到拒絕。怎樣才能證明這兩個地址指的是同一所房子呢?李女士先找到居委會,被告知需要到派出所開證明,後來又有人告訴她還要到房管部門開證明,來回折騰了十幾趟,才弄全各項手續。
地址“錯位”原因多
多爲歷史遺留問題
“上世紀80年代,全市進行了第二次門牌編整,但戶籍管理部門和產權部門沒有同時開展該工作,導致門牌號和房屋契約的地址對不上。每天到各區地名辦開具證明的市民絡繹不絕,僅10月份就接待了數百位市民。”河北區地名辦陳承雲主任介紹。
除了上面的原因,造成證件地址不統一的原因還有很多,記者在地名辦的底檔中看到,一處位於河北區文江東里的住所,原來門牌號是12—5—601,屬於開發商自編號碼,後來政府部門將該住所的門牌號改爲13—2—601,因爲兩個門牌號不統一,給居民帶來了麻煩。陳主任說,開發商私自編寫門牌號是不被允許的,如果門牌號不統一,居民領郵件、辦戶口、申請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等都會受到阻撓,這樣的歷史遺留問題普遍存在。
各部門協調統一地址
纔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據瞭解,證件地址不統一給居民帶來不便的現象並不是個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據紅橋區咸陽北路街民政科工作人員介紹,以前出現這種情況,一般會讓居民到房管部門開具證明,但不知什麼原因,個別房管部門不給出具證明,居民需要跑上三四趟。後來,由街道統一給居民開介紹信,房管部門才勉強接受。
河北區地名辦的陳主任說,目前個別地方的門牌號仍在變動,而這種變更並沒有和產權部門、地名機構進行協調,希望有關部門儘快重視起來,杜絕這種現象繼續出現。“各部門協調,做好統一地址工作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
門牌號有問題咋辦手續
據陳主任介紹,1986年本市公安部門編制了一本《天津市新舊門牌對照簿》,如果產權證、房屋租賃合同等和戶籍登記地址不統一,可以持這些證件到派出所查詢,並開具相關證明,這樣地名辦才能出具最終證明。如果門牌仍然不能對應,則需查詢戶籍底卡,持底卡複印件以及派出所開具的證明,再到地名辦辦理手續。
如果購房合同上的地址與產權證上的地址不一致,該怎麼辦呢?市民應先找到售房單位,證明兩地址屬於同一房屋。如果確實找不到售房單位,補救措施是到物業辦或當地居委會開具兩地址屬於同一房屋的證明,所有材料齊全後,再到地名機構辦理最終證明。
特別提醒
買房先要看“地名證”
“市民購房時,一定要向售房單位詢問,是否有標準地名使用證書。”河北區地名辦陳主任表示,合同中的地名對市民領取公積金、房屋買賣等意義重大,籤合同時必須謹慎。
“籤合同前,還要注意房間號。”陳主任表示,“如果確認售房單位有標準地名使用證書,那麼也不要草率地籤購房合同,而是要堅持讓售房部門寫出標準地名名稱、所購置樓號、門牌號以及有關部門排列的房間號,再籤購房合同,這樣才能保障所購置的住房是自己所看到的那套。”拿產權所有證辦理戶籍遷入手續時,也要堅持按產權所有證所標記的名稱、樓、門牌號以及房間號辦理戶籍登記,不能省略房間號,更不能圖省事只說房間號的一部分,例如,把501-504,寫成501,這樣只會給自己帶來困擾。
地名不標準麻煩多
麻煩一:公積金難辦戶口難遷
“如果售房單位不能提供市或區地名辦公室頒發的標準地名使用證書,市民應當暫緩購置住房,否則會帶來不少麻煩,浪費精力和金錢。”陳主任稱,如果購房合同的地址不是標準地名,將來就會出現合同上的地名與產權證上的地名不一致的現象,在辦理領取住房公積金貸款和還款時會遇到阻礙,銀行會認爲兩個地址指的不是同一套住房,不予辦理。如果市民按照購房合同辦理產權所有證,那麼這兩個證件上的地址都屬於非法地名,當需要辦理戶口遷入時,因實際並沒有該地名,公安部門可能會拒絕辦理。
麻煩二:買賣房屋也會受阻
此外,如果產權所有證的名稱屬於非法名稱,進行房屋買賣時也會受阻。如果想交易,還需要找原售房單位開具證明,證實兩處地址是同一個建築,然後持證到地名機構開具相應證明,再到產權部門繳費換證,這樣下來,精力被消耗不說,還可能喪失買賣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