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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本市和平區某百貨商場買下『健康磁性枕』,其親屬使用後,未感覺有其宣傳的治療頭疼、失眠等功效。李先生將百貨公司起訴至法院,以存在消費欺詐為由要求『退一賠一』。近日,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產品存在虛假宣傳,百貨公司未盡審查義務應承擔賠償,支持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原告李先生於去年4月15日在本市和平區某百貨公司購買某品牌健康磁性枕4個,單價149元,共計596元。該產品說明書中稱可以『讓大腦迅速消除疲勞,有輔助治療頭痛、失眠等病癥,有效預防頸椎病的發生,提高睡眠質量。』
李先生購買後,其親屬使用數次,並未感覺到迅速消除疲勞和改善睡眠的功效,他認為此產品不是醫療產品,更不是保健用品,百貨公司以虛假說明欺詐消費者購買,已構成消費欺詐。李先生將百貨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退貨並賠償596元。
另查,在被告百貨公司提供的醫療器械產品生產制造認可表上,對該產品的介紹為:對頭痛、頭暈、失眠等有一定的理療保健作用。
百貨公司辯稱,據了解,李先生是一位『職業打假人』,他以親屬的名義購買產品,交由對方使用,並由自己代理訴訟,存在串通的故意。鑒於李先生不是真正的『消費者』,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經調解未果,遂判決:百貨公司在10日內,將李先生購買的4個健康磁性枕予以退貨,並賠償李先生596元。
不服一審判決,百貨公司向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李先生訴訟請求。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百貨公司銷售的健康磁性枕說明書中稱,有輔助治療頭痛、失眠等病癥,有效預防頸椎病的發生,而非該產品制造認可表確認的『對頭痛、頭暈、失眠等有一定的理療保健作用。』原審法院基於上述事實,認定該產品誇大功效,屬虛假宣傳,已構成欺詐行為,且百貨公司對該產品未盡到嚴格的審查義務,因此判決退貨並賠款是有法律依據的。
百貨公司稱在李先生購買產品用於其親屬使用,其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是適格的消費者主體。百貨公司以李先生為職業打假者,其以別人名字購物、自己為代理人的方式,相互串通為由,主張李先生並非真實的『消費者』,但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其上訴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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