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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趙穎妍 通訊員何偉):日前,天津市和平區檢察院公訴科受理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涉嫌合同詐騙一案,辦案人及時審查並獲取相關證據。雖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犯罪嫌疑人仍然拒不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最終,辦案人果斷變更強制措施,及時將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經查,2006年6月至2007年3月間,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以偽造虛假的『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等材料的手段騙取被害人崔某某的信任,使其相信並不存在的工程合同。其後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先後十多次以『議標費』等不同名義騙取崔某某等人四十餘萬元人民幣。公安機關於2008年4月23日將程某某抓獲歸案,4月24日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將其刑事拘留,4月25日將其取保候審。
和平區檢察院公訴科受理此案後,及時復核相關的證據材料,詢問本案的被害人和相關證人,並訊問犯罪嫌疑人。通過認真審查案件事實,辦案人認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是通過虛構事實的手段騙取被害人信任並不存在的工程承包合同,進而以各種名義向被害人騙取錢財,符合我國《刑法》中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應該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仍然拒不如實供述其詐騙的全部犯罪事實。
為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利於本案審查起訴工作的開展,辦案人與科內協商後,及時與偵查監督科溝通,獲得了偵查監督科的支持,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向偵查監督科提請批准逮捕,經審查相關證據,詢問犯罪嫌疑人,偵查監督科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批准逮捕。這也是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在審查起訴階段,由公訴部門向偵查監督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一次嘗試。
現已對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依法執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