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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發生在該市的『七·二』爆炸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以爆炸罪一審判處被告人田開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了解,被告人田開友系永定區西溪坪街道辦事處彭家巷社區七組居民。因對辦事處強制拆除其違法建築不滿,於今年七月二日上午八時左右,駕駛拖有兩罐液化氣的三輪摩托車,點燃氣罐衝進永定區西溪坪辦事處院內。約五分鍾後,液化氣發生爆炸,致十八名無辜乾部群眾受傷,其中三人重傷,房屋及車輛直接經濟損失二十六萬三千三百八十二點零四元人民幣。犯罪嫌疑人田開友在案發後即被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田開友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針對公私財產和公民人身實施爆炸,致多人受傷,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且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的規定,並經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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