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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昨日(3日)決定,免除涉嫌猥褻女童的林嘉祥黨內外職務。據11歲的受害女童復述:上月29日晚間,這名原深圳海事局黨組書記以問路為由,采取卡脖子的暴力手段,意欲將她挾持進男廁所。女童掙脫後,家人斥責林嘉祥。有錄像為證,當時的林某蠻橫囂張,不諱言侵犯行為,更自恃高官身份威脅對方。在最近的警方問訊中,58歲的林嘉祥為自己作無罪辯護。而事發至今,公眾反應強烈,曾發出對林某的網絡『通緝令』,全程推動事件的公開處理。
事態演進至今,警方已將其列為刑事案件偵辦,並承諾收集和擴充證據鏈條,以決斷最終的案情。顯然,還原事件的全部真相,是執法機構的職責所在,也是能否定罪的關鍵。核查事件本身是應有之義,必要經得起司法正義的衡量。除此而外,民意對事件的解讀是另一層含義。民憤洶湧難平,此事的社會影響超越了單純的丑聞定性,即便未來會有明確的法律釋疑,也絕不代表全部答案。
就事論事被當作一種理性之舉,可在談論林嘉祥案時,它可能會忽略掉某些重要的警示或啟示。回到那個夜晚,回到那個令民眾為之激憤的地方,抄錄林嘉祥的言行舉止,可當理解其中的況味。『我就是乾了,怎麼樣?』『我是交通部派下的,級別和你們市長一樣高。要多少錢你們開個價,我給錢嘛!』『你們算個屁!敢跟我斗,看我怎麼收拾你們。』語錄昭昭,隱寓難堪的實情,也顯示未點明的秘密。
自身的劣行暴露於大庭廣眾之下,林嘉祥出言阻嚇。這被看成強權者的乖張言辭,也被理解成某種終於成文的宣告,於青萍之末激起民意大反彈。如此,猙獰之語帶來了兩層意義上的凌辱:其一加之於受害者及其父母,其二是指向更廣泛的民眾。因而,公眾既痛心於一個未成年人所遭受的飛來之災,更憤懣於隨之而來的權勢挑釁。是可忍孰不可忍!輿論迅速匯聚成討伐之勢。
民意並非毫無力量,它有著一整套高效的程序,能夠展開具體行動。人肉搜索引擎在第一時間被啟動,林嘉祥被快速確認而無所遁形,大眾傳媒與受眾互動,其身份及丑聞在警方公布前就被充分傳播。與丑聞同時傳播的還有公眾情緒,後者包含了對權力的日常感知,公眾更借此增強了對事件性質的認同。於是,林嘉祥成了權力形象的最新代言人,對事件的態度暴露了公眾的不滿。
林嘉祥案體現了典型的民意表達,它真實、充沛、有根有據,既有集體想象的成分,也是感同身受的結果。因而,要摒棄一種傲慢的觀點,那就是把這樁丑聞及其社會反應概括為激憤之語所引發的激憤之舉。如果這樣,那就是將林嘉祥案簡單化了,或貶低了圍繞案件久久不退的輿情。值得追問的是,假如每一個讀者都能從林嘉祥語錄中感到威脅,並醞釀出相似的怒火,那問題在哪?
退一步說,這是一起偶發事件,卻暴露了一直以來存在我們周邊的社會背景。這是一次民意的爆發和宣泄,折射出民眾的苦悶。對林嘉祥案,也有論者擔心對它的過度闡釋。某一次丑聞當然不能代表全部的罪惡,但過度闡釋與拒絕反省是一個問題的正反兩面。因而,公眾還需要事件本身的完整真相,以便調整評論的精確度,並更准確地理解自身將來的命運走勢。
民憤起於凌辱,而民意亦可除暴。假如民意有用,林嘉祥丟掉黨內外職務只能是一個開端,系統的整體淨化或可由此吸取最新的借鑒。這種要求不該被當作妄言,而理應受到尊重,就像民意理應受到尊重一樣。同時,假如民意有用,但願那個女孩的噩夢從未發生過,希望一切邪惡都遠離她。就在此案將明未明之時,我們誠心祝福她的康復,就像我們狠狠詛咒黑暗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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