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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汽車停在小區裡,車身被劃了物業公司卻不管!』日前,業主黃先生接通本報新聞熱線,表達他對小區物業的不滿。新修訂的《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明確規定:『業主對機動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機動車輛保管合同。』小區機動車停車位收取的相關費用有何依據?物業公司是否對業主停放在小區內的機動車負有保管責任?……新《條例》的出臺使上述一系列問題得以明確。
收場地佔用費無保管責任
『我交了錢,車停在小區裡物業公司為什麼不管?』這是很多業主心中的疑問。針對這一問題,市國土房管局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機動車停在小區內與停在商業停車場不同,收取的是場地佔用費。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必須交納場地佔用費,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養護維修小區道路和停車設施、改善共用設施設備等。
新《條例》規定:場地佔用費的收取標准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或者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廣大業主對費用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有知情權。此外,該負責人表示,業主對機動車輛的停放另有保管要求的,可在物業服務合同之外另行約定。這一規定為有特殊保管需求的業主與物業公司另行訂立保管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
車多位少屬發展『後遺癥』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私家車的數量每天都在增加,小區停車難也逐漸成為一種『通病』。『很多小區入住時車位是夠用的,但是時間久了,買車業主增加,車位矛盾就凸顯出來。』該負責人介紹說,『車多位少的矛盾突出是社會發展中遇到的新問題,建議可在住宅小區相對集中的區域規劃建設停車樓,來緩解這一難題。但現階段,業主們也要理性對待這一問題,通過協商方式研究解決途徑。』
有律師表示,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為:與相關公共停車管理單位聯系,利用小區附近路邊或空地設立停車場,緩解小區停車壓力。
政策鏈接
新《條例》第51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應當交納場地佔用費。場地佔用費的收取標准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或者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對機動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機動車輛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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