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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翁鑲牙後自感外觀不雅且時常酸痛,經向有關部門投訴,纔知為其鑲牙的大夫是沒有資格證書的冒牌醫生。氣憤之下,老翁將這名大夫及診所經營者告上法庭,要求雙倍賠償其醫療費並給付後續治療費。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非法行醫屬行政部門處罰之列,且原告未就其主張提供證據,故雙倍賠償醫療費訴求難以支持,至於後續治療費,可待發生後另行主張。由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老翁訴求。
今年5月8日,退休乾部秦某到河西區一家口腔診所就診。據秦某稱,接診大夫劉某檢查後,向其推薦鑲金鈀烤瓷牙,並介紹這種烤瓷牙外觀好、不傷害正常組織。隨後,秦某同意由劉某為其鑲嵌該種義牙,雙方同時約定6顆義牙價格為8800元。當月20日,秦某如數交納了這筆費用,劉某將義牙為秦某制作並鑲嵌完畢後,秦某感覺口中有異物感,且時感酸痛,並自認為外觀形態不雅、齒尖平坦、無切割功能、傷及牙根。7月14日,秦某去口腔醫院檢查,後去投訴,河西衛生局機構衛生監督所出證:『劉某無醫師資格證書、無執業醫師證書、無醫療衛生機構執業證』,為非法行醫。得知劉某是冒牌醫生後,秦某大呼上當,認為劉某及其所在診所的經營者羅某非法行醫並使用偽金鈀烤瓷牙,造成服務欺騙,於是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雙倍賠償其醫療費用計1.76萬元,後續治療費由法院裁決。
法庭上,被告劉某辯稱,其為原告提供了符合醫療技術規范的醫療服務。原告稱劉某對其造成傷害,屬於主觀臆想,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損害結果。此外,原告接受醫療服務合格與否,與被告是否具有醫療資質無必然聯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就診於上述口腔診所,二者形成了醫患關系。雖被告劉某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屬於非法行醫,但該行為應屬於衛生行政部門處罰之列,不屬於民法調整的法律關系,原告依此要求二被告雙倍賠償醫療費的意見,難以支持。關於原告所提被告使用偽金鈀烤瓷牙,不符合醫療器械要求,屬於服務欺騙一節,因原告未就其主張提供相應證據,且不要求對被告使用的義牙材質進行鑒定,故對此主張也難以支持。關於原告所提口中有異物感、無切割功能、有礙健康等意見,因原告未提供證據且不要求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鑒定,亦難以支持。至於後續治療費,原告應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權利。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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