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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王昌群等故意殺人犯進行公開宣判,並將上述罪犯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被告人王昌群,男,36歲,本市人,1998年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去年,王昌群因懷疑暫住其村的李某盜走其手機和600元現金,心懷不滿。同年3月14日19時許,王昌群攜帶自制砍刀,翻牆進入李某的住處,向李某索要丟失的財物未果,遂持刀朝李的頭面部猛砍二十餘刀,致李某當場死亡。隨後,喪心病狂的王昌群又於同年6月再對一村民下毒手。該村民姓田,與王昌群同在養蝦池工作,因田某曾借王昌群離婚之事與其開玩笑,招來王昌群不滿,王懷疑田某在背後說其壞話。2007年6月22日21時許,已背負命案的王昌群攜帶自制砍刀來到養蝦池,找到正在值班的田某,趁田某不備,持刀朝其頭部猛砍數刀,又朝田某腰背部捅刺十餘刀,將田某當場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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