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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被告人以一家食品廠的名義,委托他人制作『桂發祥十八街』注冊商標的麻花包裝袋,而後裝上自己生產的麻花,假冒馳名商標『桂發祥十八街』麻花,在市場上銷售。本市河北區法院經審理,一審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分別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各處罰金兩萬元,並以同樣罪名判處涉案食品廠5萬元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津市衡德王食品廠系2004年注冊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企業住所在本市河北區呂緯路。2007年初,王某伙同天津市衡德王食品廠負責人董某,以衡德王食品廠的名義,委托廣東一家包裝廠天津辦事處制作『桂發祥十八街』注冊商標的麻花包裝袋。辦事處稱必須有桂發祥麻花飲食集團有限公司的證明。之後,王某伙同董某出具了偽造的天津桂發祥麻花飲食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書,制作『桂發祥十八街』注冊商標的麻花包裝袋494.9公斤,經天津市計量監督檢測科學研究院測試證實約30餘萬件包裝袋。而後,幾人在以王某名義所租的河北區建昌道的一處底商內,將衡德王食品廠生產的麻花裝進包裝袋內進行銷售。2007年9月初,王某向天津市桂發祥麻花飲食集團有限公司舉報了天津市衡德王食品廠的造假行為。2007年9月14日,天津市質量技術監督稽查大隊在建昌道的底商處,將衡德王食品廠工人正在包裝的假冒『桂發祥十八街』注冊商標的麻花予以查扣,同時還查扣了標稱『十八街』注冊商標的麻花包裝袋12卷,共計5萬餘件,每單個包裝袋上都印有三種不同的天津市桂發祥麻花飲食集團有限公司、天津市桂發祥十八街麻花總店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標識。經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公安機關提供的『山楂』、『什錦』、『黑芝麻』、『五仁』、『椒鹽』五種塑料包裝上標注的三種商標,與天津市桂發祥十八街麻花總店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應判定為相同商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馳字[2004]第143號認定『桂發祥十八街』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在法庭舉證質證中,天津市桂發祥麻花飲食集團有限公司證實,己方沒有委托任何單位制作包裝袋卷材,在天津市河北區建昌道底商查獲的『桂發祥十八街』麻花經鑒定,從口味、氣味、麻花的外形上看,都與真品有本質區別,材質上的劣質使得包裝上有明顯的印刷重影,且沒有印刷暗記,由此確定為假冒『桂發祥十八街』麻花的產品。
法庭上,多條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董某以天津市衡德王食品廠的名義,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10萬件以上,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天津市衡德王食品廠及王某、董某的行為均構成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應定罪科刑。王某能夠檢舉被告單位非法制造的行為,可酌情從輕處罰,但其歷史上曾因盜竊、搶劫被勞動教養,可酌情從重處罰。董某能夠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王、董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積極實施犯罪,不易區分主從犯。關於天津市衡德王食品廠提出的包裝『十八街』麻花的場所不是被告廠所使用的、包裝和銷售人員也沒有證據證實是衡德王食品廠的人員、制造假冒注冊商標標識不是以衡德王食品廠的名義進行的等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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