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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衛生部前天提出,將對《人體器官移植法令》作出修訂。不過,在修訂之前當局將征詢公眾的看法,公眾可以盡早在12月15日之前發表意見。自從數月前本地發生了涉及『器官買賣』的兩起案件,並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討論之後,這是有關課題最新、也最有實質性的進展。
衛生部長許文遠昨天對媒體強調,修訂器官移植法的主要目的,在於確定捐獻器官者將得到合理的補償,而這麼做也合乎道德。他說,目前是在征詢公眾意見的階段,最終的補還制度如何,還有待專家意見,看看怎麼樣的補還纔不至於構成『利誘』。從這裡看,問題的牽涉的確非常復雜,醫藥與法律專家、宗教界、學術界以及廣泛的公眾,所有的意見都是寶貴的。
應否將器官的交易合法化,是個兩難的矛盾,沒有分明的『是』與『非』兩種答案。因為等待器官(如腎髒)移植的病人,數目永遠超過可供移植的器官。但另一方面,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都明文禁止人體器官的買賣,而在唯一把器官交易合法化、並由國家控制買賣價錢的伊朗,結果還是出現了賄賂、討價還價、價高者得這些丑陋的行為。
因此我們同意,對癥下藥的方法首先是鎖定『器官買賣』為不法行為,厘清其定義,並對從中牟利者加強刑罰。
即以目前法律還沒有修訂的情況下,在詩家董前執行主席董偉雙買腎案中,法官其實對買腎者、賣腎者和中間人曾判以不同的刑罰。其中,為了30萬元酬勞而走動的『中間人』,被判入獄14個月。而本身患上嚴重腎病的董偉雙,則法外開恩,只判他坐牢一天及罰款1萬7000元。不過目前的法令並沒有對出售、購買器官者以及中間人的刑罰作出區分,衛生部提議加重中間人的刑罰,增至不超過10年監禁,罰款不超過10萬元或兩者兼施。
當然,須要解決的最根本問題,還是在於如何讓器官移植能夠在公正、合理的安排下進行。我們的態度必須非常務實,做法而也必須有很高的可行性。這意味著,其一,供移植的器官必須是活體或逝世者的捐獻之下獲得的,沒有『買賣』的成分;其二,捐獻者——尤其是在世的捐獻者,必須得到充分的照顧與補償;其三,希望在法律的保障與公正安排之下,能盡量提昇器官移植率。
對器官移植法令的修訂,衛生部的提議有三個要點:一、取消遺體捐贈的60歲年齡頂限;二、允許在世時捐獻器官者和需要接受器官移植手術的病人進行器官配對;三、按照國際道德規范,給予活體捐獻者合理的補還。照我們看,這些都是很實際很有針對性的做法,認真而謹慎的執行應會有一定的效果:例如提高捐獻者年齡頂限,預計捐獻者人數可以增加10至12人。當然,其中的細節仍然有待公眾的討論。
提高對器官買賣行為的刑罰,與加強對捐獻者的照顧和補償,我們認為是相行不悖的兩個道德原則。其實根據過去三年的數據,新加坡人在本地接受器官移植手術,都是由捐獻得到,其中63%的腎髒、64%的肝髒和100%的眼角膜移植手術,都來自遺體捐獻。在目前法令擴大涵蓋馬來族群之下,器官移植率相信會進一步提昇。
在這樣的情況下,焦點可以轉移到捐獻者的利益之上。正如許文遠部長所指出的,新加坡禁止器官買賣,只允許無私捐贈,那麼就必須確保善意的捐獻者是在清楚後果的情況下作出捐獻決定的。他必須得到所有有關風險以及所得到的補償的信息。
我們也相信,盡量降低器官捐獻者所受的風險與損傷,讓他早日康復,並不會給家庭造成負擔,這是合情合理的做法。同時,這也是增加捐獻率,為更多病患打開活路的做法。這種天經地義的做法,也有必要得到社會更大的同情與支持。
(責任編輯:霍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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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世界任何一樣東西,都存在於利益關係。只有少數的人們是那麼無私,那麼心甘情願。針對利與弊的兩面性說法...我覺得人的心態很重要.如果是我...我想...還是會去幫助一些真真正正需要幫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