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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子馮某和女青年郭某都是某駕校的教練,平時二人關系很好。4月29日,馮某酒後駕車行至河北區月牙河西側一條道路上時,將騎電動自行車的林某撞倒,致其身受重傷。事故發生後,馮某的同事郭某恰好駕車途經此處。郭某發現老馮是酒後駕車,在民警趕到之前,二人火速預謀,最終,郭某決定『挺身而出』為老馮『頂罪』。民警趕到現場後,郭某堅稱自己是肇事司機,民警按其供述進行了處理。
但林某被撞後,頭部嚴重受傷,而且生活不能自理。如果讓郭某頂罪,其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且還要賠償林某的大量經濟損失。馮某越想越不落忍,於是在5月12日,主動向警方供認了『自己酒後駕車肇事,以及郭某頂替其承擔事故責任』的犯罪事實。次日,警方對郭某進行了審訊,其供述了包庇馮某的犯罪事實。
經交管部門認定,馮某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傷者林某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馮某賠償其經濟損失110萬餘元。經法庭調解,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協議,馮某的家屬賠償林某各項損失52萬餘元。
河北法院審理認為,馮某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郭某的行為則構成包庇罪。馮某事後能主動投案,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系自首。庭審前,家屬積極代馮某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得到被害人及家屬的諒解,所以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庭審中,二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較好,且系初犯,均可酌情從輕處罰。馮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郭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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