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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住院期間墜樓身亡,家屬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承擔責任。近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終審判決,由醫院承擔20%的責任,賠償死者家屬4萬餘元。
據法院工作人員介紹,去年6月10日,錢某患糖尿病入住哈市某醫院。6月13日晚22時許,值班護士發現錢某不在病房內,也沒有在意。14日早晨,錢某的妻子夏某來到醫院發現丈夫一夜未歸,四處尋找。經過查找,醫院工作人員和夏某在樓外平臺上發現了已死去多時的錢某。經公安部門偵查排除了他殺的可能,但也未確認錢某是自殺。夏某認為,錢某住院後,醫院提供的是二級護理。出事當晚,錢某一夜未歸,醫院既未尋找又未通知家屬。丈夫墜樓的樓頂沒有警示標志,丈夫的死與醫院的管理不嚴有因果關系。醫院應承擔責任,進行賠償,遂將醫院告上了法庭。醫院認為,錢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意識清醒,醫院無權限制他的人身自由。醫院只能告知患者不要擅自離院,配合醫護人員進行治療和護理。事發當晚,錢某擅自離開病房,系從高處墜落死亡,死亡後果應由其自行負責。
法院審理後認為,錢某因病住院,醫院除對患者進行醫治外,還應對患者按醫囑進行二級護理。6月13日晚,醫院明知錢某未經請假而一夜未歸,卻沒有通知錢某的家屬,放任事態的發展,可見醫院管理有疏漏,公安部門排除了他殺,也未確認為自殺,故對錢某的死亡,醫院應承擔20%的責任。錢某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擅自離開病房,超出了護理人員的監護,故他對於自己的死亡應負主要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醫院給付夏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4萬餘元。判後,醫院提出上訴。市中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雪峰賈晉璇荊叢張宏岩)
(責任編輯:霍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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