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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髒不舒服的長豐少女玲玲(化名)被父母帶到合肥心血管病醫院治療,不想手術後突發狀況,14歲的玲玲安裝了心髒起搏器,成了一級傷殘,意味著玲玲將終身與心髒起搏器為伴。玲玲將這家醫院告上法庭索賠131萬餘元。近日,合肥市高新區法院審理了此案。
少女向醫院索賠131萬2004年2月3日,上初中的玲玲持續一個多月感到心髒痛,父母帶其到合肥心血管病醫院就診,被診斷為慢性病毒性心肌炎。玲玲訴稱:2月3日入院,4日病情加重,醫院稱可以進行射頻消融手術治療,手術後可保證疾病永不復發。由於對該手術的危險性及後果一無所知,玲玲的家人同意了手術。術前,玲玲還能說話,神志清醒,可手術後她卻不能開口說話,病情危急。醫院催促玲玲家人必須給玲玲裝心髒起搏器,否則有生命危險。2月20日,玲玲家人同意醫院為玲玲安裝心髒起搏器。他們原以為心髒起搏器可以去掉,事後纔得知,心髒起搏器將終身與玲玲為伴,否則玲玲的心髒將無法向常人那樣『工作』。
玲玲家人認為,醫院沒有尊重他們的選擇權和知情權,導致玲玲將終身與心髒起搏器為伴,成為一級傷殘,而且十幾歲的少女就安裝了心髒起搏器,這將對她今後的學習生活造成很大影響,今後更換心髒起搏器也是一筆不小負擔。為此玲玲向法院起訴合肥市心血管病醫院,索賠131萬餘元。
司法鑒定:醫院該擔25%責任法庭上,合肥市心血管病醫院稱,手前他們已將有關事項告訴病患家長,他們手術中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2005年8月25日,經合肥市醫學會鑒定:合肥市心血管病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有一定缺陷和不足,但不構成醫療事故。法院受理該案後,委托了一家司法鑒定所鑒定。今年1月25日,該司法鑒定所鑒定:醫院在對玲玲實施手術前對病情估計不足,以及可能安裝心髒起搏器的情況在術前沒跟病人家人說清楚,存在術前告之不詳盡的過錯;醫院手術對導致玲玲造成永久性完全性房室傳導阻滯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參與度為25%。
一審判醫院賠償5萬元合肥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盡管合肥心血管病醫院在對玲玲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醫療過失行為,但根據司法鑒定報告,醫院的過失行為僅屬於誘發因素,玲玲自身疾病是造成其功能障礙的主要因素,醫院只應承擔25%的賠償責任,另外,玲玲索賠的56萬元的後續治療費目前尚未實際發生,所以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合肥心血管病醫院賠償玲玲52465元。(李魁孔華)
(責任編輯: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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