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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籌『網資』,一青年伙同他人在網吧『碰瓷』,訛錢未果竟強行搶劫。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無業青年李某(20歲,小學文化)與年紀相仿的王某等數人(均已另案處理)相識。2008年2月10日晚,幾人在北辰區某網吧玩到一半沒錢了,便突發奇想,合謀『碰瓷』訛錢。
11日0時15分左右,王某先在網吧裡挑中外地青年陳某,過去撞了他一下便開始找碴兒,後其他幾人也圍了上來。趁網管沒注意,陳某被拽出網吧帶至後巷。幾人對其拳打腳踢,又以王某被『撞傷』為由向其勒索醫藥費至少3000元。陳某拿不出,稱可到親戚家去借。
凌晨1時左右,陳某被押到親戚家門口在外喊話,但借錢未果。幾人便對陳某再行毆打,並從其身上搜走錢包(內有1元紙幣和身份證)及手機一部(經鑒定價值300元,因爭執中摔壞而丟棄)。
幾人見佔不到便宜只好放人,但最後還『恐嚇』陳某五秒內逃跑,若被追到就將其打死。陳某逃到遠處後立即報警。
後涉案人員相繼落網,李某於5月22日被警方抓獲,今年10月北辰區人民法院審結本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手段,劫走公民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
庭審中,李某辯稱其曾患精神病。經查,其確實於2007年5月因患精神分裂癥在本市某醫院接受治療,但同年8月已痊愈出院。且經司法精神病鑒定證實,案發時李某意識清晰,有辨認及控制能力。
李某還辯稱其僅起輔助作用,屬從犯。經查,在共同犯罪過程中,涉案幾人均事先有預謀,並對被害人當場實施暴力,故對李某辯解不予支持。但考慮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故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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