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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日宣布,根據《價格法》第32條規定,自12月1日起解除年初對成品糧及糧食制品、食用植物油、豬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雞蛋等食品類商品的臨時價格乾預措施,停止對相關商品的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工作,由經營者自主定價。
發展改革委在下發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認真做好解除臨時價格乾預措施的相關工作,確保市場平穩。繼續加強價格監測預警,密切關注曾經列入臨時價格乾預范圍內的商品市場和價格變動,防止出現價格異常波動;加強市場價格檢查和巡查,加強對曾經列入臨時價格乾預范圍商品和服務價格監管,嚴肅查處串通漲價、變相漲價、價格欺詐、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發展改革委要求各地進一步完善糧食、豬肉、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保障市場供應、應對價格異常波動的預案,努力保持重要地區、敏感時段的重要商品供應不斷檔、不脫銷。
延伸閱讀:經國務院批准,2008年1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了《關於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乾預措施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實行臨時價格乾預措施的品種范圍、乾預形式和具體辦法。 《辦法》規定,這次啟動的臨時價格乾預措施主要是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提價申報和(或)調價備案的品種范圍主要是成品糧及糧食制品、食用植物油、豬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雞蛋、液化石油氣等重要商品。
何謂臨時價格乾預為了防止經營者利用市場波動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價格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乾預措施。《價格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臨時價格乾預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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