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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報》12月1日報道,阜陽市規定發送黃色短信3次的,將受嚴懲。各大門戶網站以《安徽阜陽規定市民發3次黃段子即被拘留》的標題轉載,引發了抨擊。而據新民網的後續報道,並無『3次』的規定,是媒體誤讀。
其實就法律層面看,阜陽公安局只是界定了國家相關法律的適用標准,並無不妥。而且我還注意到《標准》裡是『淫穢信息』,而媒體卻報道成了『黃段子』,明顯擴大了打擊面。
看來是媒體和網民確實誤讀了阜陽公安的《標准》,而且反應『過度』了。可果真如此嗎?
翻一翻最近的新聞吧!半個月前南昌市民在火車上看網絡小說,被鐵道警方以『運輸淫穢物品』的罪名罰款200元;重慶市民因為手機裡有成人視頻,也被鐵道警方罰了200元;河南南陽市民因為電腦裡有A片,被罰1900元;再早的新聞有,在家看黃碟的延安某夫婦被警察破門抓捕……
『淫穢物品』往往成為執法者的最愛,就四個字『利益驅動』。無論過去的《治安管理條例》還是現在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其中罰款數目最大的就是賭博、賣淫、嫖娼和淫穢等案件。『有利』的案子就積極執法,甚至爭相執法;沒有『利益』的案子,就互相推諉——11月30日,中央人民廣播電臺報道的河北保定農民工被非法拘禁,其妻子5次向110求助,但相關警方就是不立案、不救人,『利益』使然也。
所以,一部法律被媒體、網民誤讀不可怕,而一旦執法者去誤讀,甚至是故意誤度,使其成為為自己謀利的工具,這纔是最可怕的。從這個角度看,輿論有權不憚以最大的『惡意』去揣測這個本不實在的『黃段子』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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