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報前期報道過的『吳女士退房案』有了一審結果。本市開發區法院判決開發商返還吳女士買房定金2萬元,同時按銀行同期利率賠償利息。在近來出現的退房案中,吳女士是少有的退房成功者,但她主張的雙倍返還定金請求未獲支持,為此提起上訴。
案件回放
交完定金合同沒簽成
今年3月15日,吳女士與本市某開發商簽訂了協議書,選購對方開發的坐落在保稅區的一套商品房。3月22日,雙方又簽訂了《房號保留單》,約定開發商為吳女士保留所選房屋。當天,吳女士向開發商交納定金2萬元。4月29日,雙方簽訂《商品房預定協議》,除寫明上述事宜外,還約定『預定人所交定金是作為訂立《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所交定金不予返還』。5月5日,吳女士按預定時間前往開發商售樓處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在工作人員向其出示格式合同後,吳女士認為合同裡存在一系列問題,比如備案時間沒約定、辦理產權證時間與法律規定不符、房屋保修期與法律規定不符、開發商前期的一系列口頭承諾及廣告宣傳中的承諾沒寫進合同等。吳女士要求,雙方協商修改一下這份合同。但是,開發商不同意,合同就沒簽成。
法院一審
只退定金不雙倍返還
本案一審開庭時,吳女士說:『被告(開發商)出示的格式合同裡,很多內容不符合國家規定,顯失公平。但被告表示只能簽名,合同和補充協議必須簽,而且一個字都不能改,如果不簽合同,定金不退。』至於開發商在前期廣告宣傳中的承諾,吳女士出示了她在簽訂預定協議前獲取的訴爭樓盤的樓書和宣傳資料,上面寫著『停車位與住宅套數1?1配套』『會所2600平方米』『24小時熱水』『近1萬平方米共享中心大綠地』等。這些承諾,開發商均拒絕寫進合同。
本市開發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開發商已經跟相關供熱、燃氣、供水等部門簽訂了協議,停車位地上和地下加起來也符合1?1的標准,商業、會所、綠地的規劃也沒什麼出入,而且這些規劃已得到相關管理部門的許可。開發商前期樓書中的承諾是有可能兌現的,只是不清楚開發商為什麼執意不把這些寫進合同。
該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應協商合同條款的內容,在達成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無論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均無權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簽約另一方。原告不能接受被告出示的合同條款,被告也沒同意原告提出的修改意見,雙方因此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應認定雙方對買賣訴爭房屋意思表示未達成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預定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因對合同條款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導致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應將定金返還給原告,按照銀行同期利率賠償原告利息損失。
吳女士上訴稱,開發商先有廣告,又拒絕將廣告寫進合同,而買主要求其將廣告承諾寫進合同符合法律要求,開發商予以拒絕,因此合同不簽訂的原因不是買方的責任,而是開發商的責任,不能適用上述法律規定。因此,吳女士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判令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