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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是法制宣傳日,由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發起、全國13所高校法學院參加的『反對就業歧視,實現平等權利』大型宣傳活動在全國10個城市同時舉行,本市的宣傳活動在銀河廣場啟動。針對什麼是就業歧視?就業歧視涉及哪些法律?遇到就業歧視如何維權?本報記者專訪了活動的發起人、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的蔡定劍教授和天津活動的主辦方——南開大學法學院的李曉兵老師,請他們就上述問題給讀者以提示。
就業歧視有兩種形式
就業歧視是指基於一個人的性別、身高、相貌、年齡、家庭出身、身體特征、殘疾狀況等與個人能力無關的因素,用人單位對應聘者或其僱員采取不合理的區別對待,從而剝奪或者損害了公民的就業機會或職業機會均等或待遇平等的行為。歧視有兩種基本形式:直接歧視與間接歧視。
例如:某用人單位規定某一職位應聘者『男性優先或不接受女性』,或者應聘者『必須35歲以下』,若上述要求與該職位所需任職條件無關,則構成『直接歧視』。間接歧視就是用人單位的用人標准表面上是平等的,但實際上造成對某一類人不公平的對待。如用人單位招聘員工不分男女『必須1.7米以上』,既構成直接歧視,同時也是對女性的『間接歧視』(女性身高達到此標准的大大少於男性)。間接歧視更隱蔽,更容易被忽視,危害性也更大。
是否歧視應區別對待
並非所有的區別對待都構成歧視,如果某項區別對待(限制條件或優惠條件)系出自某一職業的內在客觀需要,則不應視為歧視。區別對待只有在缺乏客觀性及合理性時,纔構成歧視。例如:僱傭一個郵遞員,要求腿腳不得有殘疾,這是合理的客觀需要,不屬於歧視。但是僱傭一個會計,不招聘腿腳有殘疾的人,就屬於不合理要求,構成歧視。
什麼情況不屬於歧視?1.出於職業本身的客觀、特殊需要:如演員一般對相貌有一定要求,女監獄的獄警必須由女性充當等。2.因某種臨時特別情況出現需要給予特殊優待:如對懷孕或哺乳期婦女的優惠措施等。3.因某類人群的劣勢而給予特殊照顧:如對殘疾人的優惠措施和特殊保護等。
遇就業歧視如何維權
1.尋求法律與社會援助。各種法律援助中心、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門、全國總工會、婦聯、殘聯等其他相關社會團體;2.理性維權。《就業促進法》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中有歧視性規定,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起審查、修改、撤銷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建議。如果國家機關在招錄公務員過程中存在歧視,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用人單位在招聘中或勞動關系存續期間進行歧視,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後種情形需先勞動仲裁)。
【法律鏈接】
1.《憲法》:確立平等原則第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8條婦女平權——『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2.《勞動法》:平等就業權第12條禁止就業機會歧視、第13條禁止就業性別歧視、第46條禁止工作待遇歧視。
3.《婦女權益保護法》:平等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權利。
4.《殘疾人保障法》:第3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5.《就業促進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30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第31條『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第60條『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對本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違反本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予以核實處理。』第62條『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6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准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