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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讀者來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問題,本報邀請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王廷海律師,為讀者答疑解惑。
高先生曾是上海一家單位的助理工程師。2008年2月,高先生經過面試被北京某公司錄取,並同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高先生先後經歷了北京某公司的業務培訓與體檢。在體檢時,發現高先生是乙肝『小三陽』病毒攜帶者,北京某公司得知後,拒絕與高先生簽訂勞動合同。高先生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遂將該公司告上法庭。
王廷海律師解答:近年來,反對就業歧視的呼聲不斷高漲。在最終出臺的就業促進法中,公平就業被作為重要內容列到第三章。該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針對乙肝病毒攜帶者就業受到歧視的問題,就業促進法特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不得以是傳染病病源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鑒定傳染病病源攜帶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同時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業力度,就業促進法還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規定,勞動者受到就業歧視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高先生有理由對北京某公司將錄用自己形成合理信賴。在北京某公司違反平等就業原則,拒絕錄用高先生的情況下,其公司應該賠償高先生自原單位離職至其再次就業前的信賴利益損失。此外,北京某公司以體檢結果作為拒絕錄用高先生的理由,無疑會導致高先生遭受巨大的心理壓力及精神痛苦,因此法院可以判令其向高先生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擊水律師事務所潘強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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