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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浙江網12月5日電昨天,杭州下城區法院判決一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浙江省人民醫院康復醫學科主任醫師邱紀方,因拿藥品回扣,被判坐牢5年6個月。
邱是浙江省第一個因為拿藥品回扣被判刑的醫生。
今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邱案是首次適用『兩高意見』的判例。
邱紀方,男,44歲,碩士學歷。浙江省人民醫院康復醫學科主任。
判決書說,邱紀方在擔任浙江省人民醫院康復醫學科主任及主任醫師期間,通過開處方,收受醫藥代表的藥品回扣,共248978元。
邱收受的藥品回扣全部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律師辯解:邱無罪被告律師的理由是:邱收受的24萬多元藥品回扣,並不是利用他當科室主任及主任醫師的職務便利,而是利用他當醫生開處方的便利。
而開處方是一種技術性權力,與職務無關,不構成受賄罪(刑法規定,只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纔構成受賄罪)。
律師說,由此推斷,邱收受藥品回扣,不構成犯罪,只能依據《執業醫師法》等行政法律法規來處理(即由衛生系統內部處理,包括行政處罰、吊銷醫生執業資格證等)。
法院判決的依據下城區法院說,最新『兩高意見』出臺前,法院以受賄罪定罪的,大多是醫院有管理職務的人,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的,比如院長、藥劑科主任等。
而普通醫生通過開處方拿藥品回扣,是否構成受賄罪,一直有較大爭議。之前法院也很少處理。
『兩高意見』中,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和受賄罪相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夠罪數額更高,量刑更輕。
按浙江省標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賄1.5萬元至10萬元,屬數額較大,判刑5年以下;受賄10萬元以上,屬數額巨大,判刑5年以上。
專門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罪,是按刑法統一規定的標准執行,即: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判刑2年以下或拘役。受賄數額10萬元以上,判刑10年以上或無期;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財產。
下城區法院對邱紀方一案的最終判決,依照的就是《刑法》和這份最新『兩高意見』。
被告律師不接受采訪昨天,法院宣判後,記者聯系了邱紀方的辯護律師,對方不願意接受采訪。
(責任編輯:霍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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