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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鵬總理在兩次討論會上的發言長達40餘分鍾,這在國務院研究討論部門規章時是極為少見的。這兩次會議,初步確立了督察的四個原則。
公安機關警種分工之細,也許只有內部人員纔能說清楚,百姓們只能分個大概,比如交警、刑警、巡警、戶籍警(片兒警)、消防警、外事警之類。而今,百姓們又開始記住了有這樣一個新警種———督察。
1997年6月20日,國務院發布施行《公安機關督察條例》,進而宣告了督察這一新警種的誕生。論人數,督察警比例確實不高;論資歷,纔11歲,是個小字輩兒;可論來頭,局內人都會敬畏三分,因為其是『管警察的警察』。
『頗費周折,水到渠成。』現任公安部副督察長、警務督察局局長鄭百崗對11年前那段白手起家的場景依然歷歷在目。
緊鑼密鼓起草《督察條例》『督察這件事還得從1991年的中央《決定》和「十八公」談起。』自1989年轉業至公安部紀委工作的鄭百崗很清楚此事的起因。
1991年10月31日,黨中央作出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公安工作的決定》(中發[1991]19號),其中明確指出:『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但又不同於一般的行政機關,在管理訓練、機構設置、指揮監督、工作方式、裝備保障等方面應當有與它的性質、任務相適應的體制和制度。』這個《決定》也成為四天後召開的第十八次全國公安會議的中心議題。
『經過從上個世紀80年代開始的十年間發展,公安事業得到了全面快速提高。與此同時,公安隊伍存在的問題依然是比較多的,從執法到服務都有,比如執法不公、刑訊逼供等問題屢禁不止,老百姓反映比較大。確實有必要制定一套符合公安機關執法特點的更加嚴格的監督制度來約束公安民警。』
『十八公』之後,公安部即組成專門班子著手起草《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此時,恰逢《人民警察法》也正在緊鑼密鼓地起草中,督察也就順理成章地添加了進去,得到了國務院法制局、全國人大法工委領導的重視和支持。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顯然,這部法律為《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制定提供了堅實的立法依據。此後,《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起草步伐明顯加快。
『當初部裡曾設想將紀檢、監察和督察三家合署辦公,但國務院的意見是,這三家各有各的職責,是不同法律法規的執行主體,分別對不同的上級部門負責,因而督察應是一個獨立的部門,專門負責公安機關內部監督。』鄭百崗說,這個細節表明初始階段立法思路也是一個逐漸統一的過程。
此後,公安部與中組部、中紀委、監察部進行了多次協商,就單獨設置督察機構基本達成了一致意見,並及時向有關方面和中央主管領導報送了一些報告和國外的有關資料。時任公安部部長陶駟駒數次主持部長辦公會專題研究,拿出了建立督察制度的一整套構想和措施,提交國務院審議。
1997年4月23日,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同年6月4日,國務院第57次常務會議第二次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公安機關督察條例》。6月20日,時任國務院總理李鵬簽署第220號國務院令,發布施行《公安機關督察條例》。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發布施行,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公安工作的重視以及對公安隊伍的殷切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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