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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5日,因帶頭和科室醫生收受回扣共7萬餘元,重慶市南岸區法院一審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重慶市第五人民醫院骨科主任張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這是重慶市首例對醫生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案件。
經法院審理查明,張某於2001年被重慶某醫院聘任為骨科主任,2002年底,有醫療器械供應商向張提出,按醫院購買器械數額返點給他們回扣。張召集科室的幾個醫療小組組長開會,商討如何收取和分配回扣。此後,銷售商按銷售金額的15%返點。張某收到回扣後就把錢發給醫生組長,再由組長平分給參加手術的醫生。至2007年,張某帶頭收受回扣計7萬餘元,張某個人分了1萬餘元,案發後全部退贓。
法院認為,張某與醫院簽訂的是聘用合同,其骨科主任的職務並非國家主管的行政部門任命,其身份是醫院的醫務人員,屬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收受回扣,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法院遂根據11月20日生效的『兩高』《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意見》,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霍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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