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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銷售者在銷售乳制品時『自行發現』的問題產品必須立即停售。國家工商總局昨天公布的《奶業整頓和振興規劃綱要》實施意見提出,銷售者要對生產者實施乳制品召回中告知的、有關部門通報或者自行發現的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准、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發育的乳制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銷售、追回已售出的乳制品並記錄追回情況。
工商部門要求乳制品銷售者除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外,還要驗明乳制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此外,銷售企業應在明顯位置公布合格和不合格乳制品品牌、批次等信息,鼓勵有條件的銷售者增設乳制品導購員和諮詢臺。
(責任編輯:霍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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