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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沈陽12月7日電(記者范春生)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向媒體通報十大環保典型案例,其中該省首例因飛機噪音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訴訟案已審理終結。沈陽市蘇家屯區農用航空站的飛機為防治病蟲害而進行超低空飛行時,強烈的噪音使一養殖戶的1000餘只雞相互踩踏死亡。受害方在起訴後終審獲得9萬餘元的全額賠償。
張廷祥是沈陽市下轄新民市大民屯鎮的一名養雞專業戶。1997年6月,他購進了1.2萬只肉食雞雛,其中7500只在村外的兩個雞捨中飼養。不料一個多月後,卻突遭飛來橫禍。
1997年7月29日,在新民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組織、協調下,沈陽市蘇家屯區農用航空站使用B3875型飛機為新民市大民屯鎮大南崗村、西章士臺村進行農作物病蟲害防治飛行作業。在飛行中,飛機超低空飛臨張廷祥的雞捨上空前後共三次。由於飛機超低空飛行產生的強烈噪音,造成張廷祥飼養的7500只肉食雞陸續死亡1021只,未死亡的肉食雞生長緩慢,張廷祥因此遭受經濟損失9萬多元。
據此案終審的主審法官、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韓華介紹,當時飛機飛行的高度在8至10米左右,小雞受到驚嚇後全部向一個牆角紮堆奔去,互相踩踏造成了大量死亡。同年底,張廷祥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不過因遺漏了當事人以及經過一審、二審並經過了法庭調查,纔造成訴訟審理的期限長達數年。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蘇家屯區農用航空站在執行此次飛防任務中,只是根據另一被告新民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提供的經緯圖進行飛行,但作為專業飛行機構,沒有按照民用航空飛行規則的相關規定,要求新民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提供『超低空飛行應當避開魚塘、雞捨等特殊建築物』的情況,應承擔35%的賠償責任。而新民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未盡到提示義務,也應負35%的賠償責任。
此外,新民市大民屯鎮大南崗村和西章士臺村派出的領航員領航不當,這兩個村應該分別承擔20%和10%的責任。最後,法院終審判定,上述四家被告按比例賠償原告張廷祥的經濟損失總計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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