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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波蘭波茲南12月8日電背景資料: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和清潔發展機制
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是一項發達國家間通過市場行為促進溫室氣體減排的機制。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京都議定書》規定了主要工業化國家2008年到2012年間的溫室氣體減排指標,同時允許難以完成減排任務的國家向超額完成任務的國家購買減排額度。這樣,有效減排可以獲得獎勵,超額排放則需付出代價。
另外,《京都議定書》還確立了一項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清潔發展機制。根據規定,發達國家可以通過資金和技術援助,幫助發展中國家實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減排量在經過核准後可以衝抵發達國家的減排指標。這是一項雙贏的機制,發展中國家借此獲得技術和資金,發達國家則可以降低在本國減排的高昂成本,以更為靈活的方式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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