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辦今日向正義網透露,『央視女記者李敏涉嫌受賄』案件系根據案件管轄的有關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逐級指定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管轄,現相關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檢察院在偵查一起貪污犯罪案件中,發現記者李敏收受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賄賂,利用其記者的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犯罪。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偵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