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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松上任縣委書記前,曾意識到如果權力把握不好,可能會給自己和家庭帶來麻煩。可惜的是,他沒有始終如一地堅守自己的戒律,最終落馬。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當地幹部對記者說,陳小松在參加公開招考領導幹部之前,因是農村出生的身份,有一段時間還受到城裏親戚的歧視。後憑着勤奮和上進,他在考上市紀委的幹部後,個人命運也發生了很大的轉變。
事實上,司法機關查明的受賄事實,沒有一起是發生在陳小松擔任市紀委領導幹部期間,“在那個時期,他給人的印象非常清廉”,一位昔日的同事這樣說。
“他在前往綏寧當縣長之前,曾對家裏作過交代:‘我去綏寧當官,不要來找我(辦事)’”,楊建國說,陳小松在臨上任前的這一番交代表明,他在前往綏寧前已經意識到他手中權力的重要性,也意識到了如果權力把握不好,可能會給自己和家庭帶來麻煩。
“可惜的是,他沒有始終如一地堅守自己的戒律”,楊建國在分析陳小松犯罪原因時認爲,綏寧地處偏僻,一把手權力很大,各方面監督不夠,縣委書記制約不到位,在女色面前沒有把握好,在對家人的約束方面沒有到位,對自己的嚴格要求沒有始終如一,等等,這些都是造成他出問題的原因。
記者注意到,在邵陽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楊建國談到的上述方面,在陳小松的幾起受賄案例中均有涉及。
陳小松受賄幾乎涉及到了綏寧縣經濟領域的所有方面,包括礦產資源開發、木材經營、土地開發、出租車定車、人員調動等等。
邵陽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出的第一項受賄事項便是,陳小輝收受了江西省於都縣居民吳三發、劉國輝、盧躍斌等三合夥人送的11萬元現金。起訴書說,吳三發等人於2005年9月收購了綏寧縣紅巖洞銅多金屬礦,爲取得縣委縣政府的支持,吳、劉兩人於同年9月的一天,在綏寧縣武裝部陳小松的住處,送了一個裝了現金的黑色塑料袋後離去。
值得提出的是,陳小松除向劉英支付20萬元分手對價外,還於2006年在長沙找到其表弟,要其表弟將浙江來遂寧縣投資的商人吳曉金送的2萬美元兌換成人民幣,並湊足16萬元交給劉英。
2008年11月11日,檢察機關以受賄罪對陳小松提起公訴,指控陳小松在2003年以來,利用其擔任綏寧縣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47萬餘元,美元21800元。
在2008年11月11日法庭審理期間,關於馬曉琳多支付的20萬元是否算作受賄,陳小松的律師與公訴人之間發生了激辯。
陳小松的律師認爲,對“湘里人家”酒店的價值評估,不能僅憑馬曉琳和劉英所說的來認定價格,由此認定陳小松收受馬曉琳20萬元的賄賂證據不足。公訴人對此予以反駁。
法院最後認定,陳小松利用擔任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要在其任職轄區內的房地產開發商馬曉琳,以高於買賣雙方確認價20萬元的價格購買酒店,其行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受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以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應認定爲受賄。
12月5日,邵陽中院對陳小松涉嫌受賄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陳小松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對隨案移送的二塊奧運火炬彩色紀念金條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他受賄的贓款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此前,在11月11日庭審結束時,作爲國家公訴人員,李學禮指出了導致陳小松經濟犯罪的三個原因,一是當領導以後,沒有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權力缺乏約束,導致思想上首先出軌;二是在從普通教師到公務員,再到縣長、縣委書記的過程中,隨着手中權力的增大,把權力當作斂財的手段日益明顯,以致最後墮落;三是生活不檢點,道德敗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