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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懷疑村民偷車,一男子開槍將村民頭部擊傷。本案開庭審理期間,開槍男子稱,自己沒有殺害對方的故意。那麼開槍擊中頭部算不算故意殺人?日前,本市北辰區人民法院的判決認為,此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因此一審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李某有兩輛大卡車,買車後他便到張家口附近去運煤,為了防身花4500元購買了一支單管獵槍。今年3月19日8時,李某停放在村口的貨車被盜,他懷疑是村民丁某所為。次日凌晨,為實施報復,李某持獵槍闖入丁某家中。見到丁某後,李某端著槍對丁某說:『我打死你!』丁某以為李某跟他鬧著玩,沒太在意,不想這時槍突然響了。丁某的面部被擊中後,血流滿面、眼睛受傷。作案後,李某將獵槍裝在塑料袋裡扔進草坑,然後打車躲到親戚家。數日後,民警將李某抓獲。
被抓獲後,李某沒有了往日的囂張,並極力為自己狡辯。他在接受審訊時說:『丟車後,我找了一天也沒找到。晚上我在家裡喝悶酒,邊喝邊想車被偷的事。想來想去,我認為丁某偷車的可能性比較大。晚上11點多,我心裡很煩,於是把槍放在自己的吉利車上,然後開車來到了丁某家。晚上12時許,我來到丁某家,他家的院門沒鎖,我就拿著槍走進他家屋裡,當時丁某夫婦都睡了。二人被驚醒後,我想嚇唬嚇唬他們,於是往獵槍裡裝了一發子彈。然後我就拿著槍衝丁某的臉比劃。可不知道為什麼槍突然響了。』李某的意思是,他根本沒有開槍的意圖。而被害人丁某卻稱,當時李某端著槍對他說:『丁某!我打死你!』他剛說完,槍就響了。雙方各執一詞,李某是主動開槍,還是不小心走火?是想嚇唬丁某,還是具有殺人故意?這兩個問題成了急需求證的重點疑問。
庭審中,公訴人提交了14份證據,證實李某當時持槍對丁某頭部進行了射擊,而且從丁某的眼眶和鼻部提取了殘留物。此外,還證實李某作案後給親屬打電話,稱自己『殺人了』。出示證據後,公訴人表示,李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李某所提『其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解,以及其辯護人所提『李某沒有殺人故意』的辯護意見,因有證據證實李某持槍對丁某頭部進行射擊,並從丁某傷處提取出異物,故李某及其辯護人的意見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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