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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到年末銷售的旺季,許多商家為了促銷,通過『拆遷甩賣』『清倉甩賣』『最低價』等各種宣傳口號吸引消費者。記者昨日從工商部門獲悉,商家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的,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消費者有權要求退一賠一,也就是俗稱的雙倍賠償。
據介紹,除商家以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之外,商家欺詐消費者的行為還包括以下11種違法行為,對於這些欺詐行為,消費者都可以要求商家雙倍賠償: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4、以虛假『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7、采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8、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做虛假宣傳;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
另外,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故意銷售失效、變質商品或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都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退一賠一,也就是雙倍賠償。如果商家有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向工商部門申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在收到申訴書之日起5日內,作出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受理之後,將在收到消費者申訴書之日起60日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將終止調解。對消費者申訴的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其分別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等處罰措施,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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