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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彬彬(化名)患病到醫院治療,因醫院沒有及時診治使病情加重,父子倆把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賠償,近日,松江區法院判決醫院承擔40%的責任,賠償醫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誤工費等66.6萬餘元的40%,計26.6萬餘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2007年3月25日晚上6時半,20歲的彬彬在公司上班時昏倒,被同事送到某醫院急診。彬彬入院時神志清醒,能吃東西,心肺聽診正常,血常規、頭顱CT平掃無明顯異常。第二日,彬彬體溫發熱至39.5℃並抽筋,口腔內有淡血性分泌物流出癥狀,醫生診斷為癲癇,做了常規的治療措施。後彬彬繼續發熱,抽搐,大小便失禁,神志模糊,醫生又診斷為中樞系統感染、癲癇。直至4月1日纔確診為病毒性腦炎,因醫院沒有及時診斷,從而錯過了最佳的治療時機,延誤了治療,導致彬彬神志不清病情加重。
彬彬的父親卞先生認為,兒子彬彬遲遲不能康復,醫院有責任,要求賠償。院方認為,病人的臨床表現是醫院無法避免的醫療風險。根據市醫學會的鑒定結論,醫院有一定責任,但不應該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因此,2008年7月,彬彬和父親卞先生以醫療損害賠償為由,向法院起訴。
法院委托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復核鑒定。鑒定書認為:患者因『高熱、暈厥』至醫院就診,根據當時的病史及臨床檢查資料,考慮存在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的可能,應盡快進行腰椎穿刺檢查,醫院在未說明患者存在明確腰穿禁忌的情況下,一周後纔進行腰穿檢查延誤了對患者的進一步明確診斷,與患者目前病情存在一定關系。
法院認為,原告因『高熱、暈厥』至醫院就診,根據當時的病史及臨床檢查資料,考慮存在中樞神經系統感染的可能,應盡快進行腰椎穿刺檢查,醫院在未說明原告存在明確腰穿禁忌的情況下,一周後纔進行腰穿檢查,延誤了對原告的進一步明確診斷,與原告目前病情存在一定關系。據此認定原、被告雙方的醫療爭議構成醫療事故。被告應當對其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霍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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