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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歲老母遭親子遺棄後猝死
不孝兒觸犯刑法入獄一年半
含辛茹苦將七個兒女撫養成人,不料在最需要子女照料的耄耋之年,被本該和老人最親近的四兒子故意棄之街頭,導致84歲的騰老太最終抱憾而終。這起發生在2007年10月間的遺棄事件,因嚴重違背中華民族的公序良俗,經閘北檢察院審慎調查,決定以遺棄罪對這名不孝子實施懲戒。昨天下午,現年54歲的涉案人王扣瑪,被閘北法院一審宣判入獄一年六個月。
借『盡孝』,爭27萬元動遷款
騰老太原本家住本市七浦路427弄,2006年10月,因動遷,老太分得了27萬元的動遷補償款,此後就一直和五兒子一起生活。2007年6月,老太的四兒子王扣瑪找到了弟弟,提出自己是離異獨居,要將母親接回自己在江蘇路的住處一起生活。但同時,王扣瑪一定要弟弟將母親的27萬元動遷補償款交給自己。
當年,騰老太已經是83歲的高齡,按照民間傳統,如果老人搬入四兒子的家中,也就意味著王扣瑪將成為老人七個子女中,負責陪伴母親度過晚年的最親近的家人。自然,老人百年之後的遺產分配,也將更有利於他。
起初,王扣瑪的提議並沒有得到弟弟的認可,兄弟倆為了母親的贍養權還驚動了派出所。最終,在民警的調解下,弟弟作出了讓步,同意讓老母親跟隨王扣瑪生活,王扣瑪也信誓旦旦地表示,將全心服侍老母親安享晚年。
嫌累贅,老母慘遭親子遺棄
根據派出所的調解,王扣瑪從弟弟手中拿到了27萬元的動遷款和老母親的醫保卡、身份證和工資卡。但錢一到手,王扣瑪便稱自己經常要去外地,不能照顧老母親,又將老母親送回弟弟的住處,卻不將之前獲得的錢款和老母親的『三證』交給弟弟。
對此,王扣瑪的弟弟當然不能接受,於是,兄弟倆在母親的贍養問題上,從一開始的相互爭奪,又演變成了反復推讓。結果,王扣瑪因為明顯理虧,最終未能將老母親『讓』給弟弟。
2007年10月11日下午5時,王扣瑪以對動遷款的數額有疑義為由,鼓動老母親到市政府門口反映情況。但當他將母親送到人民廣場後,卻借口買煙自行離開,留下騰老太一人獨自留在街頭。當晚6時左右,經人民廣場派出所聯系,老人被閘北區北站街道暫時安置於海寧路上的一家旅社內,並特意安排兩名社工人員悉心照料。同時,街道工作人員多方聯系騰老太的子女,要求他們將老母親接回贍養。但王扣瑪始終不願露面,其他子女們紛紛提出,母親的主要贍養義務已經連同她的動遷補償款一並轉移給了王扣瑪,按理應當由他將老人接回。就這樣,騰老太一人在旅社裡孤獨生活了80餘天,2008年1月5日下午,老人因心髒病突發抱憾而終。
反倫常,貪財孽子被判刑
這起罕見的棄母事件發生後,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關注。今年9月26日,經過審慎調查,閘北檢察院決定以遺棄罪,對54歲的王扣瑪提起公訴。
庭審中,王扣瑪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並不承認,他辯稱自己在事發當天確實是因為去買煙纔和母親走散,發現母親走失後,他還在附近一直尋找到晚上七八點鍾,所以不構成遺棄罪。辯護人也提出,有其他證據顯示,王扣瑪平時對母親是盡孝的,他在主觀上沒有遺棄母親的故意,騰老太當天的情況應該是走散而不是被遺棄。而王扣瑪並非老太唯一的扶養人,不能因為動遷款由他保管,就認定王扣瑪單獨負有扶養義務。此外,北站街道在看護騰老太的過程中未通知到王扣瑪,老太因病猝死與王扣瑪的行為也沒有直接因果關系,被告人的行為不屬於情節惡劣。
綜合相關證據,法院審理認為,王扣瑪在將老母親送到人民廣場後,以買煙為借口將其遺棄,並在之後的80餘日內沒有采取任何積極的尋找措施,應認定其有拒絕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同時,王扣瑪與騰老太共同生活,系直接義務人,首先應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但其為牟取更大利益,將母親遺棄的動機卑鄙,造成被害人無人扶養、心情郁悶並因病猝死,違反社會倫理道德,且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為情節惡劣。據此,法院昨天以王扣瑪犯遺棄罪成立,對其作出了刑事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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