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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現有記者非法采訪,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舉報。但這位高校的乾部怎麼一下子就想到了讓保安扣人了呢?這些想法,是否暴露出法制意識的淡薄呢?
12月23日《齊魯晚報》報道,『西電卡門事件』發生後,曾揚言『要做轟動全國的事情』的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宣傳部部長強建周被推上風口浪尖。在被記者問及『你當時說要扣押記者,學校有權扣押記者嗎』時,強部長說:『我這是有根據的,國家教委明文規定,記者到高等學校采訪,必須出具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並與相關單位聯系征得同意後方能進來。如果違反這一規定,學校保衛部門有權要求記者出示相關證件,甚至是驅逐出校園。楊超的記者證照片和本人一致,但廣電總局的網上關於她的信息中沒有照片,我完全可以不承認這個證,讓保衛處來扣她。』
強部長所說的這個規定的確存在。原國家教委1990年9月18日發布了一個『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乾規定』,其中第六條規定,『國內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在通知學校有關機構後,方可進入學校采訪』。但強部長卻對此做了利己的解讀——原國家教委的規定只說『要通知學校有關機構』,至於『有關機構』想不想接受采訪根本沒提,但強部長卻稱『可以將記者驅逐出校園』,可以『讓保衛處來扣她』,這顯然是邏輯混亂的。
一個大學的保衛處有沒有權力扣押記者,我們姑且擱置不論,單來說說這個『國家教委的明文規定』。
原國家教委或許是從穩定校園秩序的角度出發作出這個規定的,但筆者想搞明白兩個問題:一是教育主管部門是否有權力出臺這樣的規定?二是這個規定即使當時是必要的,18年後的今天還有必要嗎?
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有許多記者抱怨,一些學校正是自恃有這個規定,纔屢屢阻撓正常的新聞采訪。新聞采訪不能乾擾教學秩序,這可以理解,但讓人難以接受的是,像大學辦信用卡侵害學生利益這樣的事,難道還一定要經過有關機構的同意纔能采訪?如此還談何輿論監督!
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於保障新聞采編人員合法采訪權利的通知》規定,社會公眾如發現使用偽造的新聞記者證從事采訪活動的違規行為,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舉報。但這位宣傳部長怎麼一下子就想到讓保安扣人了呢?這些想法,是否暴露出強部長法制意識的淡薄呢?
日前,《檢察日報》的報道說,近10年的數字顯示,教育系統犯罪現象逐漸呈現出數量上昇、程度惡化、范圍擴大蔓延的趨勢。而要遏制這種趨勢,一個重要途徑就是輿論監督。因此,在高校如何面對媒體的問題上,不僅需要新的規定,更需要適應時代發展的現代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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