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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能要求患者特別是文化水平低的患者都能明確說明自己的病情、病史?』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白克明今天在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時提出了這個疑問。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今天開始對侵權責任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
草案中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成為討論的焦點,而如何確定醫患雙方的告知義務,更是焦點中的焦點。
侵權責任法草案規定,患者應當向醫務人員告知與診療活動有關的病情、病史等情況,患者未盡到該項義務,造成誤診等損害的,醫務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
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上述規定還應該進一步完善。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謝勇認為,患者在履行告知義務的時候,要有必要的專業知識。『而在這方面有一些患者是不清楚的,也不知道哪些該講哪些不該講。』全國人大代表謝子龍舉例說:『如果是精神病人或者是兒童,這個規定根本無法操作。』
謝勇因此建議,這一條應該加上一個前置條件句:『即醫生應該主動向患者詢問與診療相關的病情、病史等情況,而患者的義務則是應當如實回答醫務人員的詢問。』
白克明委員也提出,應該從實際出發去研究。『要求患者都具備醫生的水平,我認為不合理。』
除了患者的告知義務,侵權責任法草案也明確了醫生的告知義務。草案規定,醫務人員在一般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簡要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沒有盡到告知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叢斌委員認為,這樣的規定在實踐中會出現很多問題。他舉例說,如果醫務人員要做特殊檢查,會拿一個告知單讓患者和家屬看,將所有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全部寫上,包括教科書、參考文獻上的。當家屬會問這些不良反應發生幾率有多大時,醫務人員又不能做明確回答。『在這種情況下,病人、家屬就要有一定的時間來考慮,有的要兩天或者更長的時間,這有可能就延誤了治療時機。』
『醫務人員該對患者說哪些,怎麼說都是很有講究的。其實有時候講得很明白,病人也不一定聽得明白。』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桑國衛說,『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到告知義務要承擔賠償責任,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護患者也保護醫務人員。但是條款的寫法要仔細商榷。』
此外,如何進一步細化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責任,也引起了熱烈討論。侵權責任法草案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草案還規定,因醫務人員的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由所屬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倪岳峰委員認為,上述規定造成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不清,『建議規定"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屬醫療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同樣的問題還出現在搶救危急患者的條款中。草案規定,因搶救危急患者等緊急情況,難以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治療。
『我不知道這裡的"醫療機構負責人"是什麼層次?』全國人大代表夏績恩問道。從事醫務工作的夏績恩介紹,在他工作的醫院,夜班工作人員受院長委托行使院長職責,可以到病房簽字要求搶救危急病人。『我認為這一點必須要明晰,否則因為這個問題打官司的話,醫院就會有麻煩。』他建議,應按照現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明確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就可實施治療。 (來源:光明日報)
(責任編輯: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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