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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集團及負責人田文華被訴罪名可能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尚難逃民事賠償訴訟
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黨委書記田文華,即將於2008年最後一天走進法庭,接受審判,其罪名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根據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公告,『將於12月31日8點在該院大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石家莊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三鹿集團及田文華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一案。屆時可執證旁聽』。
2008年9月,三鹿集團由於其生產的嬰兒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被發現導致多位食用嬰兒出現腎結石癥狀。隨後事件擴大,最終成為舉世震驚『毒奶粉事件』。根據衛生部12月1日通報,全國累計報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個別問題奶粉導致泌尿系統出現異常的患兒共29萬餘人。
從1996年12月起擔任三鹿集團領導職務的田文華,因此難逃罪責。
公開資料顯示,田文華生於1942年,1966年8月畢業於張家口農業專科學校,1968年開始從事奶業工作至今,先後擔任石家莊市牛奶廠副廠長,石家莊乳業公司黨總支書記、黨委書記、總經理等職務。
在『毒奶粉』事發前,田文華一直以成功形象示人。她先後榮獲全國勞動模范、全國優秀女企業家等稱號,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待遇。此外,她還曾擔任第九屆、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
2008年9月18日,石家莊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罷免田文華河北省第十一屆人大代表職務。此前兩天,三鹿集團董事亦罷免了田文華擔任的董事長職務,並解聘其總經理職務。
據新華網2008年9月17日報道,公安機關依據《刑法》144條、150條和《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田文華刑事拘留,最終於年末之際對其案進行開庭審理。
《刑法》第144條涉及的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構成該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如果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最高可處死刑。
《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則是,單位犯前述相關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從前述法院的公告可知,三鹿集團涉嫌單位犯罪成為被告人,田文華等人則可能是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被起訴。
不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須是行為人出於故意實施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不知道生產銷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則不構成犯罪。
前述公告所稱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一案』,這意味著檢方起訴的罪名可能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刑法》第140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即構成該罪。
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據銷售金額的不同有幾檔刑罰,其中最高為: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按照《刑法》第149條的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但是不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如果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按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如果同時構成兩罪的,則按刑罰較重的定罪處罰。
實際上,田文華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還面臨著民事賠償訴訟。12月8日,受63名『毒奶粉事件』受害者的委托,『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團』部分志願律師,正式向河北省高級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除了三鹿集團被列為被告,這63名受害者還向石家莊中級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田文華本人也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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