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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侵犯受害人權利的責任認定將有法律的統一規制,網站若無視受害人提出的屏蔽、刪除要求,要承擔連帶責任。2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要求刪除、屏蔽侵權內容的通知。(據12月23日《新京報》報道)
網絡的興盛以及其自身特點,為公眾更方便地監督公權力開闢了一個低成本低風險的通道,難怪有人驚喜於『廉價監督』時代已經來臨。從近年來的許多事實來看,一些腐敗分子最後之所以得到了應有的查處,網絡監督功不可沒。網絡監督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就是『人肉搜索』,正是網民們的齊心協力,纔使得那些腐敗分子的種種劣跡大白於天下。
當然,由於存有監管尚難的現實,即便是對公權進行監督,有的網民在進行『人肉搜索』時往往難以把持住邊界,有的信息資料也未必就千真萬切,更不能排除有人借此惡搞,甚至散布虛假信息混淆視聽。無論是哈爾濱警察致人死亡案,還是南京江寧區房產局長周久耕抽『至尊』香煙的事件,網絡披露的大量信息中,有的雖被證實,但也有的根本就經不起推敲,但沒有阻擋住這些信息的漫天飛舞,直到後來被有關部門否認並澄清。
盡管網絡監督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弊端,但總體來看,網絡對公權力的監督應該是很有效的。事實上,網絡監督也得到了許多地方的高度重視,有的還出臺規定文件,要求對網絡監督必須給予正面回應,這無疑有助於構建更為便捷暢通的網絡監督渠道。
並不反對對『人肉搜索』進行必要的立法規范,但鑒於網絡監督越來越成為群眾監督的重要渠道,立法過程中理當考慮此網絡監督的積極意義。這麼說來,擺在立法部門面前的當是,仔細區分『人肉搜索』邊界,甄別究竟哪些屬於私權范疇,哪些行為屬於對公權力的監督。 (幾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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