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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部長助理鄭少東在全國公安機關經偵系統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說,在當前經濟形勢下,各級公安經偵部門要嚴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講究執法方式方法,對負責企業正常經營的高管人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據12月24日《京華時報》報道)
消息一經上網,立即引來爭論,不少人認為,法律面前應該人人平等,不能因為企業高管就可以網開一面。但我認為,法律面前確實應該人人平等,可每個人對社會的深層影響力各有不同,執法時當然也要講究不同的方式方法。人人平等的原則要堅持,但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也是必須要考慮的。對這件事,即使同樣持贊同態度,站在不同角度的人,可能也會有不同的贊同理由,我更傾向於站在民生的視角上表示贊同。
前幾年,三湘第一女貪蔣艷萍被扳倒,正當人心大快之時,其原工作單位省建六公司部分職工的收入因蔣被查而受影響,從而毆打轉播蔣艷萍受審實況的電視記者。一些打人者毫不忌諱地講:『我們都吃不上飯了,你們還來拍什麼?』看到這裡,人們可能會感到意外:審了一個蔣艷萍,怎麼會有這麼大的『後遺癥』?就算是蔣在位時收買人心,總還不至於『死黨』這麼多,這麼猖狂吧?打人必須要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樣的行為卻昭示了如今『誰給飯吃誰是好人,誰給好飯吃誰更是好人』觀念,在越來越現實的人們心中已頗有市場。盡管這些人不能用『政治素質』來衡量,但卻是社會底層不容回避的真實現狀。
人犯罪了要抓,但是對於企業高管來說,與人直接聯系的還有其負責的企業,而這個企業,又直接決定著許多員工的飯碗,還有債權債務等諸多糾葛。這樣,執法者就應該思考這樣一個問題:違法的高管被抓了,其直接負責的企業、尤其是較大的企業怎麼辦?如果真的難以救藥,其手下的無辜員工如何妥善安置?在對案犯的犯罪事實進行報道時,如何把人與企業分開評價,如何實事求是地評價其負責的企業在市場上的真實競爭力,在社會評價上更『策略』一些,使企業不致因人而『亡』。畢竟,從社會意義上說,企業不完全是哪一個人的,還承載著不少的社會功能。
執法,涉及法律的尊嚴;穩定,也是各項工作的首要前提……對於執法者來說,把握好諸多的平衡點,纔既能體現法律的威嚴,有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馬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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