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及草案說明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社會各界群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西交民巷23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草案征集意見)。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09年2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糾紛仲裁法(草案)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適用本法。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
(一)因確認土地承包關系發生的糾紛;
(二)因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三)因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的糾紛;
(四)因收回、調整承包土地發生的糾紛;
(五)因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堅持公開、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則,以事實為根據,尊重社會公德。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持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依法開展工作。
第五條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解決糾紛。調解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合法利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第七條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