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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輕微違法,現場執法的交警可以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交警執勤執法,要使用文明、禮貌、規范的語言,不得呵斥、諷刺當事人;考核評價交警執法工作,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從2009年1月1日開始,全國交警執勤執法有『新規』。
為進一步規范全國交警執法程序,提昇交警執法水平,公安部近日發布了修訂後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記者今天就此采訪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請他介紹『新規』的亮點。
亮點一:輕微違法行為口頭警告即可放行為了增強實施口頭警告的操作性,工作規范進一步明確了輕微違法行為的認定標准。工作規范明確指出,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可以給予警告、無記分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後果且違法行為人已經消除違法狀態的,可以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
這位負責人告訴記者,路面執勤的交警在發現輕微違法駕駛者時,可以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糾正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後放行。
『工作規范還增加了教育的形式和手段。』這位負責人解釋說,『新規』明確規定,交警在指揮交通、巡邏管控過程中,在不具備駕駛人停車接受處理或者遇交通堵塞等特殊條件下,可以通過手勢、喊話等方式糾正交通違法行為。
對於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輕微違法行為,工作規范指出,交管部門可以通過手機短信、郵寄交通違法提示、通知車輛所屬單位等方式,提醒機動車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
亮點二:交警執勤不得呵斥諷刺當事人『當前,在個別地方的交警執法部門,還存在態度冷、硬、橫的現象。』這位負責人說,為進一步規范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用語,修訂後的工作規范細化了執勤執法用語。
工作規范對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的語言、語氣作出原則規定,要求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范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對當事人不理解的,應當耐心解釋,不得呵斥、諷刺當事人。
『站姿端正、行姿穩重、敬禮規范、手勢標准』,這16個字是工作規范對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的新要求。
『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作出相應處理後,要提醒駕駛人收好法律文書和證件,交還被核查當事人的相關證件時應當方便接取,杜絕摔、扔證件等不尊重當事人的行為。』該負責人告訴記者,雖然這是很細微的規定,但體現了執法工作人性化的要求。
亮點三:交通協管員只『協助』不參與執法當前,我國交通事業迅速發展。由於警力有限,各地交警部門聘用了大量的交通協管員協助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協管人員為交通管理工作作出了貢獻,尤其是縣鄉道路上,交通協管員對於道路通暢、彌補警力不足發揮的作用不容低估。』該負責人同時指出,目前個別地區還存在著交通協管員直接參與執法的情況,由於執法主體不適格引發了一些問題。
為此,工作規范專門規定了交通協管員的工作要求、工作任務和禁令規定。明確指出,交通協管員應在交通警察指導下工作,可以承擔『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交通安全宣傳』、『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接受群眾求助』5項工作。
該負責人強調,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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