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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隨多名同伙來到本市作案,經分工被安排為團伙成員做飯及保管贓物。其間,該團伙搶奪作案3起,後案發。雖然該男子沒有直接參與搶奪,但其為同伙提供後勤保障的行為已屬搶奪罪共犯,法院經審理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26歲的四川省無業男子曾某系聾啞人。2006年2月至7月間,曾某跟隨徐某(已判刑)等人來津實施搶奪,受徐某指派負責做飯及保管贓款、贓物。其間,同伙黎某、袁某及王某(均已判刑)采用一人拍車門吸引被害人注意,一人拉開車門搶走財物的方法,在2006年6月至7月作案3起,共搶得一枚鑽飾、兩部手機、一臺筆記本電腦及現金7000元。後三人將以上財物上交徐某,由徐某交曾某保管在租住的本市東麗區某村一房屋內的立櫃中,鑰匙由曾某藏匿。同年7月,曾某及其他團伙成員被抓獲,但曾某沒有如實供述其保管贓物的事實,並在同年8月被釋放後返回租房處,將贓物取出帶至深圳交給他人。當月,曾某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逃犯。2007年9月5日,曾某在原籍被抓獲。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參與實施搶奪的團伙,在團伙分工中負責照料團伙成員的生活及保管贓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鑒於被告人曾某系聾啞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曾某不服,以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市一中院認為,原審法院綜合此案的事實、證據及相關情節,對曾某定罪科刑均無不當,由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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