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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中國人民銀行獲悉,央行、銀監會日前下發《關於汶川地震災前貸款因災延期償還有關政策的通知》,決定對災區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個人和企業貸款,再給予一定期限的寬限期。
通知指出,對災區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個人貸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還款或者借貸雙方尚未達成重組或減免協議的,再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繼續按『四不政策』處理。
對災區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企業貸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還款或者借貸雙方尚未達成重組和減免協議的,再給予12個月寬限期,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繼續按『四不政策』處理。
此前,國家相關部門在《關於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措施的意見》中明確:對國家認定的汶川地震51個極重災區縣和重災區縣行政區域內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貸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借款人繼續獲得災區其他信貸支持( 『四不政策』)。
通知要求,對災區災前已經發放、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項貸款,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借款人已經還清的貸款,金融機構要將還清貸款的相關信息及時補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借貸雙方已經達成重組或減免協議的,按照已經達成的協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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