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今後重慶開放工作創新有了容錯機制的保障。1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的《重慶市促進開放條例》規定,開放工作效果不好,或者造成損失,只要程序符合規定,未謀私利,可以減輕或免除有關人員的責任。
重慶市立法允許政府『試錯』,既是經濟開放過程中政府行政管理體制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必然需要,更回應了現實語境中一個重要的體制性問題:在健全的『公務員退出機制』尚未形成的前提下,倘若用制度設計的方式給予官員『試錯』權,刺激決策者成為『敢吃螃蟹』的官員,必將減少『太平官』、『庸官』,行政效能得以提昇,進而促進地方發展。
從『?魚效應』的角度而言,需要對重慶市的『容錯法』表示贊賞。但必須意識到,『容錯法』要在實際踐行中取得正向的預期效果,有一個前提不可或缺:那就是剛性的外力監督與糾錯機制。盡管『容錯法』給予『容錯』兩道『緊箍咒』:程序正義、不謀私利。但這種政府體制內性質的約束顯然並不能保證『容錯法』目標正義的實現。只有給予『試錯』第三方以監督權和糾錯權,纔能預防、糾偏『試錯』過程中『大躍進主義』與腐敗等負向舉動的萌生。
這樣的制度前提,是基於『容錯法』本身存在的制度後門所提出的。重慶『容錯法』雖明確提出合理『試錯』須建立在契合行政程序和合理的基礎之上,但這樣的規定,實際上隱喻著對以下兩種『試錯』行為的合法性賦予:一是契合行政程序,實際卻是為追求政績的『瞎折騰』;二是不謀私利,然而借『試錯』謀求部門利益。較之《重慶市促進開放條例》,這兩種『試錯』行為並不違法,但顯然都是非正義的。而引入公眾監督,賦予公眾對政府『試錯』行為的全程監督權、意見表達權與責任追究權,就能到位地堵住『容錯法』自身的制度漏洞。
給予『試錯』外力監督與糾錯機制,也是責任政府的必然舉動。因為是改革,因為是開放,『摸著石頭過河』,所以難免會『試錯』。但如果存在糾錯機制,就能很快在決策錯誤發生後對其進行修正,使其帶來的行政損失降到最低。在重慶『容錯法』推行的同時引入公眾監督,實際上就是『糾錯』機制的一部分。
先賦公眾疑錯權,後成政府『容錯法』。要完全實現重慶『容錯法』制度設計的最初目的,就必須將對『試錯』行為的監督權、考評權、反饋權以及糾偏權,部分讓渡給公眾。使公眾、審計部門和新聞單位在權利保證的前提下,能對政府『試錯』行為進行合理質疑、全程監督、及時考評、多渠道反饋並迅速糾偏,這樣纔能真正彌補『容錯法』本身的制度漏洞,為『容錯法』的探索精神切實護航。(文/王聃)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