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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曾勸她退休
在屢屢出現蘇丹紅、劣質奶粉等事件後,田文華曾大聲疾呼:『如果說制假者出賣的只是良心,那麼,執法犯法者出賣的除個人良心外還有黨和政府賦予的職權。』可惜,這句話卻剛好印證在了她自己身上。
今年66歲的田文華雖然已到人生花甲之年,但在所有人的眼中,她總是以一個女強人的形象出現。田文華的家人曾經在2007年時勸她退下來,但田文華不肯。讓她絕對想不到的是,2008年成為她人生的滑鐵盧,幾乎是一夜之間,她成為中國的毒奶大王,被業界稱為『中國乳業的罪人』。
田文華1942年出生在石家莊市郊的正定市,1966年8月畢業於張家口農業專科學校。1968年進入三鹿集團前身石家莊市牛奶場。當時,她的職務是獸醫,此後,她一直從事奶業工作。
據三鹿集團官方資料顯示,1987年以來,三鹿集團每年的工作計劃均是田文華親自謀劃、親手修改。1987年,她晉昇為三鹿集團的當家人,被職工稱為『扛旗人』。
1987年至1995年,三鹿集團主要經濟指標年均增長30%以上,固定資產18年間翻了65倍。2005年12月,集團與全球著名的乳制品制造商——新西蘭恆天然集團簽署合資協議,標志著三鹿向著『躋身世界先進水平』邁出重要一步。2006年6月15日,合資公司正式運營。企業連續5年進入中國企業500強。
在田文華領軍的21年間,三鹿嬰幼兒奶粉曾連續15年全國銷量第一。至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發生之前,田文華帶領的三鹿集團一直是石家莊市乃至河北省的驕傲,她自己也一直被各種光環籠罩。
田文華曾獲全國勞動模范、全國『三八』紅旗手等100多項榮譽稱號,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是第九、第十屆全國政協委員,同時擔任中國奶業協會副理事長、中國乳制品工業協會副理事長等職務。
頗具諷刺意味的是,在屢屢出現假藥、假酒事件,以及近年來的蘇丹紅、偽劣奶粉等事件後,田文華曾大聲疾呼:食品安全的警鍾一次次敲響,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必須著眼於大局,執法人員應切實履行職責。並稱:『如果說制假者出賣的只是良心,那麼,執法犯法者出賣的除個人良心外還有黨和政府賦予的職權。』
可惜,這句話卻剛好也印證在了田文華自己身上。2008年爆發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讓田文華也躋身於食品安全罪人之列,一時間,三鹿品牌聲名掃地,最終破產。而田文華也在66歲之年面臨一場劫難。
此時的田文華,不知是否會後悔自己當初的選擇?
起訴罪名起爭議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最高法定刑。前者是無期徒刑,而後者是死刑。因此,罪名的這一調整,意味著田文華可能最高被判無期徒刑,而非死刑。
據一份石家莊市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檢察院起訴田文華及其他4人涉嫌觸犯《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即『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具體表述是『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除了三鹿集團涉嫌單位犯罪之外,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田文華等人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起訴書顯示,田文華是在2008年9月17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當時涉嫌的罪名還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在庭審中,公訴人則主張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田文華等人的刑事責任。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最高法定刑。前者是無期徒刑,而後者是死刑。因此,罪名調整,意味著田文華可能接受的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而非死刑。
對於此案罪名的調整,北京市康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認為,庭審存在指控是否恰當的問題。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2008年8月1日是個分界線,此日期之前,田文華並不知道奶粉裡含有三聚氰胺。而8月1日之後,是她知道有三聚氰胺有害物質存在後,仍繼續進行生產和銷售到市場,並對很多人造成了危害,這一行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周光權解釋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證明標准更高,檢察機關應負擔更重的調查舉證責任』。
對此,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認為:『從此案來看,田文華犯罪的事實很清楚,不存在檢方更重的調查舉證責任,因為她在明明知道是有毒、有害物質之後,還進行生產、銷售,這對社會,對很多人已經造成了危害。』他說,檢方應該繼續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訴田文華。但不管如何,自1997年『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劃分到《刑法》後,田文華可能成為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獲刑罰最高的第一人。
中國社科院法學專家劉仁文從法理的角度談到了其中的差別。他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可處15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他認為,田文華被控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起訴,個別媒體據此報道稱可能判死刑,這實際上並不准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了承擔刑事責任,法律界一些人士還認為,田文華等人還應承擔對於奶粉事件中受害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田文華的受審,不少人進行了反思。此前有鄭筱萸,現在有田文華,一樁樁在藥品和食品上的大案頻發,顯然不是對幾個官員判刑就能夠解決問題的,正是因為社會普遍存在著明顯的管理漏洞和缺陷,纔導致了這類案件的頻繁發生。
需要進一步深究的是,當事件矛頭出現時,負有監督和檢驗責任的執法部門沒有及時介入調查,使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當然,官員有錯,可以進行行政問責,但行政問責不能代替刑事問責。因此,當官員瀆職行為達到刑事問責的標准時,就必須啟動刑事問責,否則,不足以警誡官員勤勉從事,恪盡職守,刑事問責應當成為官員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因此,田文華等人的受審只是三鹿奶粉事件庭審的序幕,下一步的庭審風暴應當刮向縱容、包庇、失職的監管官員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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