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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進一步規範本市非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切實維護非住宅物業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自即日起,《天津市非住宅物業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意見》開始實施。本市非住宅物業的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也將開始按照一定的比例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意見》規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給2個以上業主的新建非住宅物業項目,應當統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但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住宅小區外與住宅物業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轉市房管局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執行。
非住宅物業的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每建築平方米100元的標準分別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開發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時,將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有關規定予以書面告知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按照非住宅物業項目建築面積將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應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一次性存入市維修資金專戶。購房人按規定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代收。
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所有,應當用於非住宅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