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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三都衛生院原院長李明,在購買公物時虛報貨款,從中侵吞公款12950元。重復報銷該衛生院醫生的住院治療費,從中侵吞公款15749多元。近日,儋州市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08年1月,李明到儋州某布藝窗簾店為三都衛生院購買50個卷簾,本來貨款是2100元,李明卻要求店主在發票上填寫為8950元。李明拿該發票回三都衛生院財務處報銷,從中侵吞公款6850元,其中將5000元用於支付自家窗簾費用,餘下1850元由個人開銷花光。
2008年3月,李明到儋州市某百貨商店為三都衛生院購買50張辦公椅子,實付貨款2900元,李明卻要求店主在發票上填寫為9000元。李明拿該發票回三都衛生院財務處報銷,從中侵吞公款6100元,用於個人開銷花光。
2006年12月,李明拿本院醫生曾某耀在儋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發票交到三都衛生院財務處重復報銷,從中侵吞公款8940多元。2007年3月,李明又拿曾某耀在農墾那大醫院住院發票交到三都衛生院財務處報銷,從中侵吞公款6808元多。兩款共15749多元,均用於個人開銷花光。
2008年9月19日李明被刑拘,同日,其退還贓款28700元,該款已由儋州市人民檢察院上繳財政。同年9月27日李明被逮捕。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李明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28699多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李明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且主動退回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明認罪悔罪,不予關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對其宣告緩刑。
(責任編輯:霍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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