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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年僅2歲多的小天(化名)出生時就患有先天性耳廊畸形,其父母詹先生和張女士認為對兒子進行過B超檢查的南山區婦幼保健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於是一紙訴狀將該院告上法院,要求該院賠償各項損失及精神損害賠償金共計80萬餘元,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詹先生等的訴訟請求,詹先生等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昨天,市中級法院對此案二審開庭。
超聲檢查評分良好生下來卻發現先天性耳廊畸形據南山區法院一審查明,原告張女士於2006年3月26日在南山區婦幼保健院首次進行產檢並建卡,後張女士在被告處進行孕期不定期產檢11次。在此期間,醫院對張女士進行了4次超聲檢查:2006年3月26日,黑白B超檢查的診斷意見為『宮內早孕,胚胎存活』;2006年6月25日,三維超聲檢查的診斷意見為『中期妊娠,單胎,胎兒存活;胎兒三維超聲未見明顯異常』;2006年9月26日,彩超檢查的診斷意見為『單胎頭位,胎兒存活,臍帶繞頸一周』;2006年10月30日,超聲檢查的診斷意見為『單胎頭位(ROA),胎兒存活,胎盤成熟度Ⅱ+級,胎兒生物物理評分8分』。2006年10月31日,張女士在該院住院待產。2006年11月2日,張女士生下小天。小天出生後被發現存在『右耳外觀(外耳廊)畸形』的情形。
原告詹先生、張女士認為,他們出於對被告的信任,選擇了被告進行孕期保健及分娩。張女士先後4次至被告處進行B超檢查,檢查後物理相評分為8分即非常良好。2006年11月2日,他們的兒子小天出生,右耳畸形且左右臉明顯不對稱。此後,原告一家陷入極端痛苦之中,更因巨大的精神壓力導致離婚。被告對此存在嚴重過失,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被告南山區婦幼保健院則認為,該院在B超檢查中盡到了應盡的義務,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院方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案件一審期間,南山法院委托深圳市醫學會進行技術鑒定。2008年7月1日,深圳市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專家鑒定組認為,患兒目前存在先天性耳廊畸形。該疾病的病因至今尚未明確,其發生與遺傳、病毒感染、藥物等因素有關。醫方的彩超檢查與該胎兒的先天性耳廊畸形無因果關系。鑒定結論為:『綜上分析,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和第三十三條,本病例不屬於醫療事故』。
南山法院認為,深圳市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真實合法有效,且原、被告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因此,本院依法采信該《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不能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造成了侵權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是否構成醫療過錯成焦點一審判決後,詹先生、張女士及其兒子小天向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要求醫院賠償張女士兒子的整形費、陪護費、食宿費、伙食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共36萬元。
在昨天的二審中,詹先生等認為,此案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不表示其在醫療行為過程中沒有過錯。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乾規定》舉證倒置的原則,醫院如果不能充分舉證證明其醫療行為無過錯,就應推定其具有醫療過錯。張女士充分信賴該醫院而自願選擇分娩其兒子,結果致殘疾兒不利後果出現,醫院的醫療服務告知義務明顯缺陷,致使她喪失了終止妊娠的選擇。即使不經醫療過錯鑒定,僅依日常生活經驗與邏輯推理,醫院的醫療過錯也是明顯的。
醫院方則對張女士及其兒子的遭遇表示同情和遺憾,但認為該院僅是二甲醫院,僅有產前篩查資格,B超檢查按規定無須照胎兒五官。而且按照目前的B超技術,在極為少見的情況下,寶寶的大小及在母親體內位置等因素,將會使寶寶的某些部位顯示不佳或無法顯示,甚至出現偽像或假象,造成檢查結果與實際狀況出現差異。醫院也已通過《胎兒產前超聲檢查知情書》對張女士進行了告知,張女士也簽名確認了。這是目前醫療技術的局限,不應該由醫院來承擔責任。
因醫院不同意調解,法庭表示將合議是否進行醫療過錯鑒定後,再繼續進行審理。
(責任編輯:霍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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